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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侓知识读后感(范文14篇)

■ 法侓知识读后感 ■

对于政府犯错这一件事,中国人和西方人明显持不同的态度和做法。中国人一般选择“让政府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纠正自己”的办法;而西方人恰恰相反,他们选择了“让旁人教育,让法院纠正”的方法,因而产生了“政府里边的法院”和“政府旁边的法院”两种截然不同的传统。

在这一节中,作者以“水门事件”的例子阐述了在西方人看来纠正和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以权力制约权力,而此方法首先表现在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我们并不能否认西方也存在腐败现象,但也不得不承认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实现。

此外,作者还提到,如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自律”了。简单的一句结语,把读者的视线从西方的法律现象转移到中国本身,道出了中国当今社会腐败现象前赴后继、越反越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缺乏有力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通过叙说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启蒙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这就是本书最为成功的地方之一。用通俗易懂的例子讲述深奥难懂的法律道理,让法律文化在不经意间得到普及,这才是我们的社会所需要的。

■ 法侓知识读后感 ■

《法侓知识读后感》


最近,我读了一本名为《法侓知识》的书籍,让我对法学领域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阅读过程中,我收获颇多,不禁产生了很多感悟。


这本书通过生动而详细的描述,向展现了法学的广阔领域。法学涵盖了很多不同的方面,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等。作者通过举例和详细解释,使得这些看似抽象的概念和法律条文变得具体而真实。从中,我体会到了法学的复杂性和无处不在。在日常生活中,几乎每一个行为都受到一定的法律规范限制,而这些规范正是由法学家们通过对社会现象的观察和研究所制定出来的。读完这本书后,我不禁对法学这门学科产生了更加浓厚的兴趣。


这本书也向展示了法学背后的价值观。在法律的世界里,公平和正义被视为核心价值,而法律的存在和发展是为了维护这些价值。法学家们通过研究法律原则和制定公平公正的法律规范,为社会带来了秩序和稳定。通过了解法学,我也更加明白了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则,更是社会发展的保障。只有当法律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社会才能够稳定有序。


除此之外,这本书还强调了法学的实用性。法学不仅仅是一门纯理论的学科,它也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法学家们需要通过理论的学习和实际案例的探讨来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在书中,作者通过举例和分析,向说明了法学的应用性。通过读这本书,我也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学的实际意义和实用价值。


这本书的优点还在于其写作风格的生动和具体。作者运用大量的案例和历史事实,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使得读者能够轻松理解并通过案例进行思考和引申。这样的写作风格不仅提高了读者的阅读体验,也使得读者更容易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相结合。在阅读过程中,我时常被作者的描述所吸引,感受到了法学的魅力。


这本《法侓知识》是一本非常优秀的法学读物。通过精心的编写和生动的描述,作者向展示了法学的广阔领域、核心价值和实际应用。通过读这本书,我不仅对法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法学这门学科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我相信,在将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会进一步深入研究法学,并将其知识应用于实践中。

■ 法侓知识读后感 ■

西窗法雨真的是一本很不错的书,难得的一本让人不会觉得枯燥,有兴趣读下去的法律书籍。它以精彩的案例为载体,巧妙地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刘星以友好幽默的方式谈论西方法律文化,使文章更容易理解。

虽然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但是它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引领读者一步一步地走进法律世界,领略“法”的奥秘。

对于《西窗法雨》,黄树森先生评价道:“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

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裕”。不得不说这实在是贴切,我相信读过《西窗法雨》的人都不会否认,读《西窗法雨》让人有一种如沐春风,很舒适的感觉。

书中引用了许多精彩的案例和故事,其中一些使我深受影响。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就是其中的一个。 苏格拉底是个著名的哲学家。

此人述而不作,性格倔强,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最终)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言论?)腐蚀和误导年轻人,把他们送进监狱。

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离开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雷格来看他,告诉他的朋友们,他们决定帮助他逃跑,一切都安排好了。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

克力奇克以各种理由说服了他,并告诉他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遵守这些法律是迂腐的,但它们仍然是无效的。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

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的制裁难道就正当吗?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同的一番“**”,苏格拉底最后选择了饮毒。

它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的一个方面:我们应该谨慎对待我们认为不公平的法律。原因是人们想要法律,也就是说,他们想要社会有一个圈子和秩序。因此,即使这是一个坏的法律,苏格拉底仍然选择遵守它。

■ 法侓知识读后感 ■

本次所读是经济法系列的《经济法》,下面谈几点我读完此书的感受。

一、学习经济法的意义

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不仅在发展中广受欢迎,而且与争论并存。毕竟,只有有争议的学术界才会有一定的积极性,并会通过许多家族的话语来促进自身的发展,从而走向成熟的学科和部门法。

另一方面,经济法存在的问题也是较明显的。人们在研究经济法和具体的经济法律法规时,往往会感到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理论,它可以勾勒和控制许多制度和法规。究其原因,主要是经济法的一般理论尚未达到成熟状态。正如有许多经济规律一样,也有许多经济规律。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缺乏对经济法理论的深入研究,更多着眼于具体制度研究,只注重经济法的实用性和具体法规的作用,忽视制度背后的思想,忽视经济法一般原理的指导作用,这难以彰显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自我品质。

所以,对于我们,就更有认真学好总论的必要性了。

二、关于经济法的概念

在我之前接触到经济法的概念,譬如杨紫烜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史际春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且不论概念描述的角度,直观上就给人一种新鲜感。通常情况下给法下定义都习惯性的在结尾处套以“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长此以往,觉得再正常不过,而且也并未怀疑该点。然而史际春教授的概念界说没有机械套用某某法律规范、总称之类的,而是创新的把经济法归结为“法”。

此处,有很强的启示意义,给我们以警示,提醒我们在面对法律概念或者我们自己下定义时,形成一个条件反射,即是不是要套用法律规范、总称等等,所面对的概念是否符合此类说法?这可以辐射到所有概念之中。

继而,史教授进行了论述:法的部门是主观对客观的一种抽象,再将其反馈于实践时,必然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若把规范作为法部门的组成单元,则势必导致一个法的部门要从数万个法规中去抽取法律规范,会割裂法规。法律部门的基本形式和构成单位是法律法规,辅以法律法规中的一些个别规范,是法律部门适当抽象和模糊。具体的法律、法规,不能只属于一个法律部门。

经济法本身实用性强,法律规范众多,如此,概念上只是理解为“法”,那么,经济法是否可以囊括所有应属于“经济法”的法规,即如何对此界定?对组成法律部门的法规予以抽象化模糊化的处理,《公司法》、《土地管理法》、《“三包”规定》等法规,不妨既属于经济法又属于民法,完全不必对其做人为的割裂。在这方面,它能否反映经济法的特殊地位、调整对象和基本特征?

这些疑问并没有回答,以至于在后来论述中出现公法与私法划分之外的“第三法域”时,史教授也是反对的,尤其是绝对化的概念划分,因为英美法中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的,他主张以“公”的手段和“私”的手段的有机结合作为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另外还有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做绝对的划分,出于经济关系受到多种法律手段调整,这样以利于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三、关于经济法的价值之实质正义

法律与正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在发生变化和发展。正义的发展是从形式正义、矫正正义、利益正义、报应正义到社会主义和实体正义。史教授认为,在当今社会,经济法要实现的法律价值,首先在于实体正义。

实质正义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确定法律规范及其适用。它包含了分配正义的内容和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利益的正义理念。这无疑反映了经济法在社会范围内的公正与公平,这与注重形式平等的民商法不同。

实体正义是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形式正义是对形式正义的扬弃。经济法从不平等开始,最终实现实质平等。民法从平等开始,最终实现形式平等。所以,有学说认为经济法是民商法基础上的“二次调整”是很贴切的。

看完经济法,我觉得实质正义价值是经济法核心价值之所在,而在其中,无不体现出该价值观念。即使相比于社会效益价值、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价值,它亦有着统领作用:实质正义价值观以社会为本位,不仅强调经济的、局部的效益,且同时注重社会整体利益;而自由与秩序是与生俱来的矛盾,以实质正义价值观规范“公”的国家意志调整经济关系,达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乃至实现经济法的统一和和谐的目标。

另外,经济法三原则中的“灵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融会了实质正义价值观的思想;而对于经济责任制,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贯穿其始终。

因此,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法的特点,从总体上看,我认为实体正义的价值观、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和经济责任制是主线。

四、结尾

读完与读懂经济法完全是不可类比的,读懂经济法不是一朝一夕的,读到后来,才慢慢发现经济法的精彩之处,当然,有很多理论内容是需要仔细琢磨和体会的。在以后的时间里,我会时常翻阅,以加强对经济法总论的认识,促进今后学习。

■ 法侓知识读后感 ■

课程名称:法律社会学研究教师姓名:易益典

田野调查: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式

——读苏力《送法下乡》

班级:0902学号:***专业:宪法与行政法姓名:杨建锋

一、 引言

苏力的这本《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以下简称《送法下乡》)是2000年10月份出版的,与其之前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在当时引起中国法学界的一股学术讨论潮。而那时,我还在读初中。对于法学界,对于苏力这样的人物当然是一无所知。

即便是到了本科,我也还没自觉到会翻阅法律社会学方面的书籍来看。直到这学期学校为我们设置了法律社会学这门课,老师为我们推荐了《送法下乡》这本书后,我才有幸读到了这本十年前搅动中国法学界的著作。

作为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专业的学生,接触最多的学科是经典宪法学和行政法学。课堂或书本上讨论最多的问题是公正、平等、司法独立、法律保留等。研究方法也仅限于文本分析法、法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历史研究法。此外,还注重一些实证研究的应用。

然而,这种实证研究可能是由于学生的认同能力有限,只停留在对一些材料、案例和新闻报道的引用和分析上。而阅读苏力先生的这本《送法下乡》却给了我这样的学生一种全新的视角,一种在研究方法上的新鲜感。当然,苏力先生的文笔以及其知识的广博度在阅读这本书的时候就时常让我发出感叹,引人入胜的写作技巧也是焕然一新。

我想在这里谈的是苏力先生写这本书时最实用的研究方法之一。大多数人称之为实地调查。

二、 对“田野调查”法学研究方法的一点认识

何为“田野调查”?在这本书中,我了解到的田野调查是作者试图接近他想要研究的对象,并通过访谈、记录、观察、调查、经验判断和归纳得出研究结论。在第一章“为什么送法下乡?

”中,作者介绍了下乡收贷案。通过对本案的分析,笔者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今天的司法下乡是为了保证或促进国家权力包括法律权力有效渗透和控制到农村。

其次,传统的、强大的国家权力会受到人类空间因素的影响,变得不同与人们的一般想象。即权力关系是可能发生流变的。第三,下乡是国家权力在农村创造权威的战略选择。

虽然下乡本身可能损害司法权威。但是基于自身职权,下乡是必然的。此时需建立一种局部的、暂时的权力支配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说,调解便是它实施权力的有效工具。第四,正义在当代中国不可避免地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它的功能不仅限于西方古典司法理论对正义功能的界定:纠纷解决和规则确定,而且是现代民族国家建立的一个组成部分。

正如作者本人在结论中所说,我对他的分析有些惊讶。我以为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无法得出这样的结论。正是由于作者的“田野调查”方法才使得对司法下乡的分析表现出了一种全新的学术感受。

在下乡收贷案中,作者并不是简单的对下乡的法官进行采访,或者对执行情况进行记录,也没看相关的裁判文书。对于这样一个简单的执行案件,笔者与法官共同参与了案件执行的全过程,思考了执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比如其对陪同下乡的民警,同村的村干部,甚至包括从北京来的作者本人在这起案件中的作用进行了思考。

通过作者丰富的社会经验,我们可以从经验层面来猜测和总结他们的作用。总之,作者的经验归纳使我们一下子搞清楚了问题所在,引起了读者的共鸣。比如,其对权力变动的讨论也是一种经验判断。这种判断也是合理的,法学家往往忽略了这一点。

对于作者的此种研究方法,更明显的表现在了第三章“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这个一般是研究宪法学、司法制度乃至法理学等公法学科都可以说上点事的题目。笔者对法院审判委员会作用的研究方法不仅包括对法院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的借剖,对域外司法制度的考察,以及对传统司法独立理论的借鉴。

此外,笔者在研究这一问题时,还充分利用了对基层法院法官的访谈作为切入点。并对于这种研究材料的可信度又专门地以“法官的理由是否可信?”进行了分析。

如果这样的方法反映了作者严谨的逻辑,那么作者用实证方法研究问题的辩护可以说是一颗善良的心。作者反对在现实生活中发现一些支持或加强自己经验、印象甚至教条主义的命题。在这里,意味着法院审判委员会被一些学者视为理所当然,违反了司法独立的精神,甚至宣传到了教条主义的边缘。

作者试图通过对作为审委会成员的法官以及普通法官的一些论述中,结合中国现实社会和目前的制度安排,以一种“同情”的眼光来分析审判委员会的作用。这是以往一些关于司法委员会制度的文章中被忽视的一个群体,即当群。笔者对法官的讨论,以及对法官讨论的质疑,都是通过公众的一些常识和经验来分析的。

比如,法官对庭长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决定或影响审判委员会的决策进行辩护,比如,普通法官可以以审判委员会为借口,抵制人情,保护自己。这些结论都是文本分析和制度分析所得不出的结论。这些结论是笔者在现实环境中挖掘出来的,对研究司法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具有新的学术价值。

我们法学家一直再说,应赋予被侵害者以抗辩的权力。然而,我们自己在研究当中,却常常将研究对象一帮子打死。苏力先生的实地研究更像是这些研究对象与传统观点之间争论的代表。

此种争辩却又不是无理的,保守的,而是贴近我们生活的,先验但却有着一定逻辑支撑的。

(一)“田野调查”所具有的学术意义

正如作者在导论“研究中国基层司法”的第四节“法律学术的意义”中所说的那样,当前中国的法学研究充斥着大而空的研究,从条文到条文的纯粹法条主义研究,好点的就是借鉴了域外的一些资料。研究者们普遍通过这种方式将一些研究结论上升到一种具有先验性的普遍真理,一旦这种法学理论与中国社会的法律实践不相符合时,他们往往用应然的论点代替实然的分析。面对极速转型的当代中国社会,这样的研究方法并没有给迅速发展的中国法制给予回应,法学研究处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最底层。

“田野调查”方式通过走进研究对象,倾听研究对象的辩解,分析非正式制度对研究对象的制约和影响,使得读者能够更加深刻的体会研究对象所处的法治建设的起点和环境,从而提供读者全面思考的素材。这种研究方式的价值就在于,深入实践,以实践为基础,得出的结论和观点也必将是考虑到现实社会环境而作出的。我相信,真正有价值的法学研究应当是来源于实践的,这样才有可能指导现实的变革。

我们都说,制度的重塑和整合是一个过程,有待于与之配套的制度、机制和环境的形成。我们又说,对症下药方能药到病除。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得出的结论往往脱离于实践,忽视了环境对正式制度以及正式制度中人的影响。

虽然其中承载着人类对于理想法治社会所有美好事务的期望,承载着当代中国法学家对于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先进法制的向往,但是脱离实际,也就是未能对症下药;急于求成,也就是未能注重法制发展的规律。所以才产生了苏力那时代乃至这个时代,中国法学界所疑惑的一个事实,即国外的先进法制及法治理念为何在中国屡屡遭受挫折甚至是排斥。病理就在于此。

显然,“田野调查”式的法学研究方法注重实践,善于用经验进行判断,思考那些在人们看来“无须思考的应然”。

在我看来,“田野式”的法学研究方法的另一个价值在于,它促使研究者在研究的过程中不断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理由在于,此种实证研究的方法并没有先期可供研究者翻阅参考的资料,也没有提供研究者何种研究框架。研究的素材来源于研究者的观察和思考,研究框架的建构来源于研究者思考问题的方向和程度。

此种在经验层面上的实证研究方法要求研究者就所有的现实环境进行考察,反对基于先验性的结论刻意寻找支撑其论点的论据。这就要求研究者善于发现问题,而发现问题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一个人对某一领域知识掌握的广度和深入。法学研究有价值的理论成果不多的原因之一,可能就在于不会发现问题。

无论是作者在分析为什么是基层司法,法官对于审委会的评价有多少可信,还是在阐述为什么当代中国基层法院注重纠纷解决,规则之治在这种环境下的地位以及现代化与规则的关系的理由中,他都不断的对自己前一部分的论述进行反思。一连串问题式的自问自答,都是基于前面实证研究过程中的一些案件的细节,并用这些事例来印证其结论。

(二)“田野调查”的局限

苏力在运用“田野调查”实证研究方法上,招致了一些法学家的怀疑和批评。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部分学者存在着一定的误解,另一方面也体现出这种实证研究方法的一些缺陷。通过实证的研究运用归纳法得到的结论往往是一种综合命题,可以给我们提供新的知识,但同时也意味着是可证伪的。

逻辑上看,通过归纳法得到的结论的确不像用演绎法推到出来的结论那样具有必然性。这个问题苏力自己在文中也有辩解。此外,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分析得出的结论不容易被普遍接受,并且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被认可。

而作者通过“田野调查”所得出的结论是对现实环境的研究,由于我国目前处在急剧变动的时期,一旦社会条件出现新的情况或法制有了新的发展,苏力先生的这些结论至少会部分不再那么符合现实。从这个角度看,“田野调查”的研究方法存在着时代局限性。

另外,基于这种方式得出的研究结论不可避免的会存在经验型成分太多,而具有理论性的分析欠缺,同时有可能偏离一些基本的法治原则。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并不仅仅是实践的理性,而应有着更高一层的追求。对于法学的研究应当体现的是对于最终追求的关怀。

这种最终追求便是苏力先生所唾弃的大而空的诸如“正义”、“平等”,“人权”之类的词汇。纯粹的实证研究容易陷入保守主义的泥潭,变成制度受益者的唇舌。“田野调查”得出的经验判断和结论,至少需要辅之以一种理论上的分析。

这样的论述,其逻辑才会显得严密,论述也不会缺乏普遍性。经验层面的判断理应上升到理论上的创新。同时,我们还应警惕的是,这种研究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恰恰偏离了法治的基本原则。

西方国家的法治,按照苏力先生的“地方性知识”来看,可能不具备普遍性。但是这些世界各国人们通过艰辛卓越的实践得出的目前来说是治理人类社会最好的工具,必然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指导意义。“田野调查”重视实践,强调真理来自于实践。

但却得不出能够指导实践更好发展的真理。如果一味简单的总结出实践中基层司法样态,但得出的结论却存在着反经典司法理论的嫌疑,其指导意义就会偏离法治原则。正如一位学者在评价《送法下乡》时说的,“倘若我们发现中国基层司法的主要运作逻辑既不是法治的逻辑,也不是礼治的逻辑,而是治理的逻辑;不是规则导向的,而是结果导向的,是实用主义甚至机会主义的,我们如何在这样的逻辑上提炼一套关于规则的理论——因为实用主义和机会主义本来就不是遵守规则,而是利用规则。

如果这样的司法理论或者法学理论不是关于规则的,而是关于反规则或者潜规则的,那它还是司法理论或法学理论吗?”

最后,“田野调查”得出的结论可能过于武断。苏力先生这本书研究的是中国基层司法制度。但是其研究选取的地点是在中西部地区的农村,研究选取的事例也只是几个具体的事例,其访谈对象的范围也有着一定的范围。

通过对这些农村地区、事例和人物访谈进行研究,最后试图将从这些研究资料中得出的结论推而广之到整个中国,恐怕这个结论是武断的。比如第十章“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化问题”中,作者在论述“为什么目前基层法院的法官专业化程度不够”时,作者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并不是基层法院排斥法学院学生,更不是复转军人排挤他们,而是他们自己不愿意去;目前的根本问题似乎不在于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少了(当然可能还是少),进入不了县法院,而是即使进入了基层法院,这些法院也没有足够的资源来留住这些法律院系毕业生。

这样一个结论在一个湖北省也未必具有普遍意义。

三、 最后的最后

苏力先生在下到田野,运用自己从田野调查出来的研究资料时,始终坚持着经验主义、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强调实践是检验理论的标准,强调制度、法律的实际功能,反对形而上学的先验性,强调具有可观察的效果和可比较的效用,反对大而空的“大词”。“田野调查”的方法在技术上要求能通晓当地语言,注意参与性观察和思考,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不给被调查者不利后果或者获利的预期。在价值上要求价值无涉,也就是苏力先生自己所说的“尽量采取一种‘冷静又热烈’的‘同情的理解(包括批判)’的态度,尽可能设身处地地考察我所研究的对象,包括对自我以及我所在职业的反思和批判,尽可能的公道。

”虽然这种方法也存在着某些不能十全十美的局限。但苏力先生运用这种研究方法时所采用的论证方法和过程以及其思考方式或许更值得当代法学研究者关注和学习。

■ 法侓知识读后感 ■

第三,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自1985年4月1日起实施《专利法》以来,在短短三十年时间里,我们的专利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1986年是中国专利制度建立的第二年,中国专利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总数为18509件。截止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数已达***件,增长797倍,这在世界上尚属首次。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该纲要提出的战略目标是:“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知识产权法治环境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和拥有量能够有效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

”回顾往昔,我们为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快速发展深感自豪,展望未来,我们对我国专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充分信心。“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我们期盼着专利制度为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应有的贡献。

■ 法侓知识读后感 ■

读了这两篇文章后最大的感触是,我国总是在略知一二的情况下移植发达国家的法律,学而不学,忽视了制度本身存在的基础。

例如,在托管问题上,按照托管的定义进行托管:是指投资者处于方便、安全的交易考虑,将证券存放在证券经纪人和专门的托管机构中,后者将按照监护合同。在国外,一般都是最终的投资者先将证券托管给数量有限的参与人,而参与人再将证券托管给csd,而我国的“中央存管,二级托管”,区分存管、托管,但是两者从法律角度看,实际上并无差别,都是托管。

甚至比较极端的理解是,为了使中证登不直接面向投资者,不直接对其负法律责任,人为的规定了中央存管,以凸显中证登与证券公司间的托管与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托管的不同,而究竟存管的含义如何,从现行的法律看来,并不清楚。

关于登记与托管,登记是法定的所有权认定和移转形式,托管是一种契约行为,在中证登开户具有所有权登记的意义,但这并未意味着托管的成立,这与“中央存管,二级托管”并不矛盾,正如作者分析的”证券登记账户“和”证券存管账户“,虽然作者认为这是一种可能的解答,但是很多问题就是这样,不是从原因推出结果,而是从结果,从我们想要的目的推导出前提。上述问题的症结在于,我想我还是想厘清中国结算对最终投资者负责的法律关系。

在直接持有的情况下,分析上述问题相对容易,而境外投资b股、qfii的a股和b股,实际上都是在被提名人名下登记的,即间接持有。这个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中介机构破产或使用证券抵押,会导致债务人与证券之间的矛盾。最后,大多数投资者来自不同的国家。哪些国家的法律是适用的,如何保护投资者成为两大问题。

按照《海牙公约》,适用中国法律,而显然中国在间接持有的具体规则下,仍是比较空白的。但纵观世界,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法律价值取向和不同的自然规律。如法国规定,投资者的权力是基于在欧洲清算中心的账簿,并且区分投资者和中介商的权利,且有优于中介商的权利,而比利时的法律规定投资者享有的是一种再抗辩权,这种权利可以对抗任何占有证券的人。

在交易全球化、金融衍生品不断增加的今天,可以看到证券登记结算体系关乎系统运转的风险。在一个国家,不仅金融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形成协调的证券结算监管体系。在各国之间,如何加强证券登记结算领域的合作,降低风险,已引起人们的深刻思考。

特别是今天,中国的崛起需要一个强大的资本市场。

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方流芳教授的这篇文章在分析了中国证券交易所法律地位的基础上,一方面既肯定了

其在新兴市场上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在详细阐明何为会员制后,批判了其被界定为会员制这一法律制度,并由此引发了对“与国际接轨”这一现象的思考。

一、交易所职能

交易所既是市场的组织者也是市场服务的提供者,类似购物中心和跳蚤市场将买卖双方汇集在一起,大大降低了搜寻成本,并且像会员收取入场费;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像上市公司收取上市费,像投资者收取手续费等,都表明了是一个为自身利益所主导的经济组织。

至于交易所的法律身份,法律上界定为会员制的机构法人。其次,对会员制法人的虚拟性进行了一系列的分析论证。所谓会员制,在作者看来,一定是会员发起的,不管其是出于何种动机,而我们国家的两个交易所都是政府一手建立的官方产物,是先有交易所之后,再产生了有入场资格的会员。不仅如此,虽然法律上赋予了会员在交易所解散时享有的资产分配权,这也不能说明交易所是会员所有,因为这完全不同于nyse章程承认的“资产分配权”,享有该分配权的是有出资额的常规会员,而像中国的交易所的这些通道会员,理应不享有该项权利,但是中国政府却赋予了他们常规会员的权利。

然后看看交易所的组织结构。虽然法律上一般将其定义为会员制,但所有与所有权和治理结构有关的具体规则都不包括会员制,权力实际上由中国证监会控制。而且,个人看来,法律规定的“资产分配权”基本就是空谈,从中国目前形势看,上交所和深交所会解散吗?不会。

即使解散,剩下的也只是被掏空的空壳。

既然这样,对于毫无“会员制”之实的交易所来说为什么有“会员制”之名呢?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符合国际标准的惯性,从我国交易所的现状来看,一种间交易为主导的电子技术是不合理的。

我们老是在感叹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并且努力移植,努力引进,但是却忽略了他们的制度是环环相扣的,即使我们正确模仿了某项制度,但是却没有相应的制度予以支撑,结果变可想而知了。

这篇文章从企业组织角度重新认识和分析交易所,揭示交易所履行监管功能的本质在于追逐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因此,无需政府授权,监管功能是交易所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之一,但同时,交易所的监管也存在这片面维护自己利益的缺陷,而要保证交易所监管功能的有效发挥,就是维持交易所充分的竞争环境,而由于人们的错误认识,实践中出现了压抑和限制竞争环境的情形。

从现行法律来看,该法赋予交易所一定的监管职能,如对上市公司、监管成员、监管交易活动等。这似乎给人一种错觉:交易所的监管权是政府特别是中国证监会的转让和授予。据笔者分析,这种交易所监管功能定位存在诸多问题。通过下一步的阐述,笔者认为这一功能是内在的、自发的。

交易所虽然在法律中被界定为非盈利性,但是,现实看来,交易所绝对是个追求利益的组织,而对于交易所收费对象的投资者、上市公司、和会员来说是有一定选择权的,如投资者是否选择证券、投资者是否选择上市等,这在一定程度上都对交易所构成威胁,那么交易所必定会采取行动,以吸引他们,从而获取盈利,而这些措施中就包括了法律赋予的监管功能,所以,正如作者所讲的,监管并非外部赋予的一种运行成本,而是其提供服务的内在要求。

交易所的监管相对于政府来说更具灵活性、专业性、与低成本,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如果其面临充分的竞争压力,交易所不得不放弃对会员利益的片面文虎,但是,若其处于垄断地位,则其自我监管的不足处就显露无疑。目前,我国只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个交易所似乎分工越来越明显,这无疑是我国构建有效监管体系的障碍,其监管职能逐渐异化为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权的延伸。

在美国,证券经纪公司和咨询公司都提供类似的咨询服务,却受到的是不同法律规则的规制,而按照《咨询法》,证券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是被禁止的。事实上,证券公司提供这种服务是大势所趋,这显然与美国现行法律不符。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可行的解决方案。

证券公司的传统职能是代理投资者或自己作为当事人从事证券买卖,为投资者提供交易工具和交易通道,而另行收费的咨询服务是为咨询公司所享有的,这是《咨询法》明确规定的。但是,如果证券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是偶然性的,且不收取额外费用,则可以接受。但在后来的演变中,证券公司不仅公开冠以财务顾问的称号,而且出现了变相收费的现象。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法律的违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倾向于在以后的提案中将其定义为合法,但法院后来撤销了这一规定。

正如作者所论证的,在当今金融环境的改变下,一味的禁止券商的咨询服务是不适宜的,而假如承认它,适用《咨询法》的规定,将施加给证券公司一强制性义务——对投资者的受信义务,而从证券公司的传统职能来,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是冲突的,其在追逐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不可能将顾客利益至于自身之上。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既要承认证券公司咨询服务的法律地位,又要有效的保护投资者。

一种折衷的方案就是提供咨询服务的证券公司必须遵守《咨询法》中的反欺诈条款,一旦其违反了或者达到sec规定的资本额度,就必需登记为咨询公司,履行受信义务。而作者也同时建议sec提高上述额度的门槛,所以,基本上,证券公司在不违反反欺诈条款的前提下,就可继续提供现在的咨询服务。

随着时代的变迁,法律在演进,法律如何规定不仅受到物质生活的制约,同时还受到不同利益集团的影响。

■ 法侓知识读后感 ■

对于堂学习,虽然我们只上了十周的程,总时间也就只有2个小时,但事实上我却不难发现在这短短2个小时中,着实收获了许多。

首先,在第一周的堂学习中我就不只是了解到了知产庭、诉服办和律所实习时分别应该注意的事项,同时我还学习了如何进行自我介绍,可能大家会感觉自我介绍很简单,然而事实上一个好的自我介绍往往能够带意想不到的效果,而一个好的自我介绍往往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注意进行自我介绍时位置的选择,二是要对自己的籍贯和姓名进行具体的介绍,三是要针对不同的场合选择合适的切入点进行介绍。

其次,接下的几周里通过先由刘老师给我们讲授相关理论知识、然后分小组讨论并完成相关作业,最后由老师在堂上对各组作业进行点评的模式,我们熟练掌握了会见当事人、给予法律咨询和建议、进行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调解前的准备及调解大纲的编制、谈判的技能、诉讼代理大纲的撰写等相关内容,对整个法律实务体系有了一个详细的了解和掌握。

最后,老师还专门请了西城区的法官给我们介绍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内容,让我们了解了法院外调解的分流情况和北京法院附设ADR的实践内容,同时,通过师兄与我们之间的问答环节还让我对未职业的规划有了初步的了解和想法。

在实训过程中因为诊所的内部调整,我在西城区法院诉服办实习了两周后被改为到高律师事务所进行余下四周的实习。所以在整个基地实践中,我既对诉服办的工作有了相关的了解,还掌握了在律所实习时所需要的知识储备和技能。

在诉服办的实训中,我们主要的任务是对前咨询的当事人进行答疑,必要的时候还需要帮助其写法律书,包括起诉书、申请强制执行书和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等,极大的锻炼了相关法律书写作的能力。同时通过对各个案例的分析梳理及答疑还让我了解了许多实用的知识。而在高律师实务所的实训中,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对商标注册进行分类整理和归纳;帮助律师查询并整理法律专题演讲的相关资料;查询近似商标;校对律师函;外出帮助律师送发律师函并领取案证据材料;查找相关公司的具体商标申请进程和信息并进核实行核实和纠正;撰写法律意见书等。

别看有的工作比较琐碎简单,只要认真的去完成了就一定会有不少收获。例如外出帮助律师领取案证据材料,在这个过程中首先需要我们查阅并核对需要带回的资料,因为资料数量较多,为了更有效的进行核对,建议按照清单上的顺序先将资料进行整理排序,然后一一核对。而且为了日后工作交接的.方便,领取案证据材料的时候对于证据清单要一式两份,留给对方一份,我方带回一份。在保质保量的完成该工作的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查阅对方整理的证据清单掌握证据清单的梳理方法和规律。可以说,这一学期诊所的实习我真的收获了太多太多,既通过堂的学习进一步的掌握了相关的理论知识,还通过在基地的实训,了解并初步掌握了一位优秀的律师应有的知识储备和素养,为我以后踏入社会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 法侓知识读后感 ■

《留一块黑板》这本书是顾明远先生和十几位校长一起,用最直白的语言,以最直率的态度和最直接的方式,谈论学校教育中最普通、最常见、人们最关心的问题。其中重点谈到了教育理论界与教育实践界共同的话题DD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尤其是在当前的中国,教育获得了大发展但又极度不均衡,教育备受关注却又问题重重,教育被寄予厚望却又不能令人满意,教育要国际化又不能不扎根本土,教育要走向现代化却不能脱离传统,教育要回应信息化时代的'挑战却又不能弃用黑板……这些问题一个一个印在了人们的心里,不断探索着。

这本书的书名之所以叫《留一块黑板》,是要告诉我们,在重视信息技术带来的革命影响外,还要注重传统教学工具DD黑板所发挥的独有魅力。毋庸置疑,课堂教学应该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手段,但不能苛求于课件制作,一堂课下来,偌大的黑板上也只有随意留下的几个字,甚至有的老师完全依赖于课件,就犹如是一个机械操作员。正如很多老师说的那样,现在的黑板犹如装饰,整堂课出现了“零黑板”的局面。随着多媒体课件在课堂教学中的广泛运用,其新颖、丰富、生动的形式冲击了黑板板书这种传统板书形式,黑板板书在课堂教学中被渐渐忽略,重视度也相对降低。现阶段课堂教学黑板板书是不可或缺的,现代化教学设备不足使黑板板书仍旧起着沟通教师、文本、学生的重要桥梁作用。教师教授的内容除了靠声音传达,还需要黑板板书保存讲授的知识点。黑板板书具有多媒体课件不可比拟的优势。虽然多媒体课件能够直观、丰富地展现教学内容,但灵活性较黑板板书不足。利用黑板板书,教学过程中出现的新想法可以被迅速记录,并能完整呈现给学生,既能保存思维火花,又能加深学生记忆。而修改课件内容与教师熟悉运用多媒体相关,比之黑板板书,教师会更熟练操作,也能更好利用课堂教学时间。黑板板书的优点还在最大能力地帮助学生学习,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可以上台书写自己的想法,随时和老师、同学沟通交流。为此,留一块黑板是需要的。

■ 法侓知识读后感 ■

“总觉得文学与法律相隔很远,其实是没碰到高手。读《西窗法雨》才知道文学与法律是可以联姻的。一正要讲的是法律。法律自然枯燥。但一正却有化枯燥为有趣的本事。用文学的手法讲法律的道理是一正的一大创造。他善讲故事。用文学的眼光看,他有较高的叙述策略。一,他叙述短小、精彩,且语言幽默风趣,往往几句话便能抓住人。二,他有明确的叙述目的,能将故事在不知不觉中引向他要讲述的道理。读者还在故事的享受里,却已经开始了对道理的领悟。一正有涉笔成趣的本事,古今中外的事件,被他信手拈来、皆成文章……”这是《西窗法雨》中序的作者程文超对本书及其作者刘星的评价。

原本以为,看完这么高的评价,带着过高的期望去看这本书,一定会觉得失望,而事实并非如此。《西窗法雨》既不像法学教科书那样枯燥无聊,也没有其它法学著作那么深奥难懂,而是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西窗法雨》中每一节都讲述了不同的法律道理,其中我对《政府旁边的法院》的印象颇为深刻。

对于政府犯错这一件事,中国人和西方人明显持不同的态度和做法。中国人一般选择“让政府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纠正自己”的办法;而西方人恰恰相反,他们选择了“让旁人教育,让法院纠正”的方法,因而产生了“政府里边的法院”和“政府旁边的法院”两种截然不同的传统。

在这一节中,作者以“水门事件”的例子阐述了在西方人看来纠正和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以权力制约权力,而此方法首先表现在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我们并不能否认西方也存在腐败现象,但也不得不承认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实现。

此外,作者还提到,如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自律”了。简单的一句结语,把读者的视线从西方的法律现象转移到中国本身,道出了中国当今社会腐败现象前赴后继、越反越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缺乏有力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通过叙说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启蒙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这就是本书最为成功的地方之一。用通俗易懂的例子讲述深奥难懂的法律道理,让法律文化在不经意间得到普及,这才是我们的社会所需要的。

■ 法侓知识读后感 ■

看完《送法下乡》,我认为问题集中在:农村法制现代化的观念有待深入;法制现代化的工具箱也不是万能的救济方式。

《秋菊打官司》是一部反应当时农村司法实践的影片。一些人便拿着法制现代化的放大镜,从影片里“挑骨头”,然后口诛笔伐我国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是如何的淡薄。

此时,我想起了我国明朝的《明大诰》。它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

无者,每加一等。”《大诰》还成为各级学校的必修科目,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我们至少看到,《明大诰》的有无可以加减罪名,是它普及的重要原因之一。

《送法下乡》作于1999年,经过15年的农村法制现代化建设,我们真正达到预期了吗?我们期望的法制现代化之树开花结果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与过去15年相比,农村法制现代化进程明显。但形式上的进步并不能掩盖实质上的退步。

我担忧的并不是农民群众不懂法,不知法。孰不知,不仅仅是农民群众对法制现代化一窍不通,对许多人而言,短时间内也不会轻易摘掉“法盲”的这顶帽子。更重要的是,我看到了农民对法制现代化的冷漠。

我的一位农村亲戚,因与同村的人发生矛盾,在醉酒且无任何防备的情况下,被对方用钝器所伤,直接导致头盖骨粉碎,成为了半植物人状态。从表面上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肇事者应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上,案发后,他们及时报警并进行急救,**也尽快赶往现场并做了笔录和询问。谁曾想到公安机关因为没有证人在场作证,证据不足而拒绝立案。行政复议期间,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当事人出具头部伤害报告书(8000元),证明损害后果不是醉酒后摔倒造成的。

经过无稽可笑的鉴定后,仍然不能改变公安机关裁决,上级的行政复议也莫名其妙的维持了原来的裁决。

后来得知,犯罪嫌疑人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熟人行贿,这直接影响了案件的立案。作为受害方,医院已经花了不少积蓄,自然也没有多余的钱可追了,这个案子只好搁置两年。

于秋菊相比,15年后,作为受害者,我只能羡慕她的司法实践。至少在诉诸法律的道路上,每个人都对她幼年时的法律感到敬畏。尽管她在诉诸法律方面走了一些弯路,但至少法律给了她一点有缺陷的回应。

今天,中国法制现代化经历了敬畏、自觉遵守、机会主义规避和漠视。法制现代化正在慢慢失去应有的威望。我不知道,这样的法制实践是否是前进的?是否是正确的?

如果说,我国的法制现代化成本低,效果显著,深入人心,拍手叫好,我想,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普及只是时间问题。同时,对于我国特有的“炕上法庭”,“私了”等民间法,也会有一个良性甄别的过程,最终,真正把农民群众引领至法制建设的轨道上来。

随着改革开放,我们忙着跟世界接轨,法制现代化接轨也方兴未艾,但15年的法律实践不得不令人担忧,法制现代化,有世界范围内的共性,也有中国的实际的个性,我们应充分认识事物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全方位甄别和创新,才能够做到“良法之治”。

■ 法侓知识读后感 ■


《法尼娜法尼尼》是一部由意大利作家卡洛·柯林纳著作的小说。这部小说以法尼娜·勒尔普为主人公,讲述了她在二战期间的生活和她对爱情的追求。通过读这本小说,我被深深触动,对于生活和爱情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小说以法尼娜作为叙述者,以她独特的视角,描绘了二战期间在意大利发生的种种改变和挑战。法尼娜是一个充满热情和爱心的年轻女孩,她对于自己的生活有着无尽的希望和向往。在战争的阴影笼罩下,她的生活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她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和不安全感。她从不放弃对幸福的追求,她坚信爱情是抵抗战争的力量。


小说中的法尼娜具备着对生活和爱情的一种独特的理解和感受。她通过与不同的人相处,感受到了人们在战争中的失意和痛苦。她并不回避这些,而是从中汲取力量,坚信只有以爱和善意来对待别人,才能改变世界。在困难和危险的环境中,她一直保持着善良和乐观的心态,这种心态让她在黑暗中闪耀。


小说的情节紧凑且扣人心弦,作者通过细腻的描写将读者带入了战争的残酷与人性的光辉之中。在她与法尼娜的爱情故事中,我看到了爱的力量和坚持的重要性。他们之间的感情并不十分完美,却有着坚不可摧的力量。这让我深思,爱情并非只存在于童话中的完美情节,而是需要不断的付出和坚持,才能变得真实而强大。


同时,小说通过描绘战争蔓延的荒凉景象,让我对于和平有了新的感悟。战争带来的破坏和伤害远远超过我们的想象,而这样的伤害不容忽视。小说中的人物都在面对巨大的压力和灾难,他们失去了亲人,家园和自己的尊严。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尼娜坚持了自己的信念,给予了其他人希望和温暖。她的坚持让我明白,和平是我们最宝贵的财富,我们应该珍惜并为之努力。


通过读《法尼娜法尼尼》,我被小说中展现的勇气和力量深深感动。在这个世界上,我们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但我们不能放弃对于幸福和爱情的追求。法尼娜的故事告诉我,无论身处何种环境,我们都要坚持自己的信念,保持对生活的热爱和向往。


小编认为,《法尼娜法尼尼》通过突出战争背景下的爱情故事,充满了对生活和爱情的渴望。它让我深刻地理解到,人类对于充满温暖和希望的生活的追求是不可抹灭的。在荒芜的世界中,我们需要勇敢地散发出爱和善意的力量,坚持自己的信念,让希望和幸福绽放。这是一部令人动容的小说,我相信,每个读过它的人都会从中得到深刻的启示。

■ 法侓知识读后感 ■

《法侓知识读后感》


《法侓知识读后感》是一本以法律为主题的读物,我读完后深感受益匪浅。这本书不仅生动有趣地介绍了法律知识,而且通过真实案例的讲述,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详细阐述我对这本书的感受。


这本书对法律知识的介绍非常全面。它从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开始讲解,逐渐深入到法律制度、法律程序以及各种法律条款等内容。作者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地向读者解释了这些抽象的概念,让我能够轻松地理解和掌握。同时,书中还涵盖了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个领域的知识,使我对不同类型的法律有了更全面的了解。


这本书通过真实案例的展示,将法律知识与实际应用相结合。每个案例都是精心挑选的,既能体现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又具有代表性和引人思考的价值。例如,书中讲述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通过详细描述当事人的行为和纠纷的发展过程,让我深刻认识到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合同违约的后果。这样的案例让我明白,很多时候,只有依法合规地行事,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作者还结合了法律的历史和背景,对法律的进一步发展进行了探讨。他引用了大量的历史事件和国内外实践,阐述了法律的演变过程和不同法系的特点。这使我对法律的发展趋势和国际合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通过对比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实施效果,我更加坚定了法治社会的重要性,也从中感受到了法律的普遍性和不可替代性。


小编认为,读完《法侓知识读后感》,我深感受益匪浅。这本书不仅向我介绍了全面的法律知识,而且通过真实案例的讲述,让我深入理解了法律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同时,书中对法律的历史和背景的探讨,使我对法律的发展趋势和国际合作也有了更深入的认识。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法律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并且对维护法治社会的责任感也更加明确。我相信,这本书不仅适合法律工作者和法学专业学生阅读,也适合每个人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

■ 法侓知识读后感 ■

医法圆通的读后感,来自京东商城的网友:作为中医火神派三书之一,值得所有学习中医、研究中医、中医临床的朋友认真、仔细、用心来研读。性价比非常高!纸张很好!内容更不用说了!前两卷主要介绍各证辨认阴阳用药法眼;第三卷主要介绍如何辨认邪盛热炽血伤病情和辨认阴盛阳衰及阳脱病情,包括辨脉、舌和用、服药须知;第四卷主要介绍六经主方的临床辩证应用。一本书,作者历经千辛万苦,三本书,几乎耗尽作者一生,知识与智慧,对中医的执着追求,对苍生黎民的眷顾,对众生友情的关怀,对中医药传承事业的巨大贡献,凝聚在这三本书中!强烈向学习中医、研究中医、中医临床的朋友推荐!马伟茗杨杰于草名木心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