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赠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15篇。
♥️ 赠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开办的 店的贡献及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干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名词定义(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虚拟股(干股):指_________店(个体经营者)名义上的分红比例,虚拟股拥有者不是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
店(个体经营者)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2、分红:指甲方年终税后可分配的净利润。
二、分配方式
1、甲方在协议期限内,每年分配给乙方共20%的虚拟股(干股),即甲方将年终税后净利润的20%分给乙方。若乙方在工作中的经营管理能力得到甲方认可,并每年为甲方取得税后净利润 万元及以上,则甲方每年分配给乙方的虚拟股(干股)可以提升至30%,具体约定双方可另行协议。
2、甲方按以上方式分配的前提为甲方年终税后有可分配的净利润,如果当年亏损则没有分红。
3、乙方取得的甲方虚拟股(干股)分红比例,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取得的该虚拟股(干股)分红比例,没有任何实际股份作为分红依据,即乙方按上述比例分红,仅仅是甲方的单方面奖励,与股权无关;乙方不能据此认为在甲方有相应20%的股权,不得以此虚拟股(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乙方亦不能以其虚拟股(干股)要求甲方折成现金退出或要求甲方收购。
4、乙方提前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的,或者其他任何因为甲方或乙方原因而使乙方离职的,基于本协议的奖励性质,双方认可: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则本协议自动失效。如前一年已进行了分红,前一年的分红不用退还,但当年的分红不再分配给乙方,其分配比例归甲方所有。
5、签订本协议不影响甲方和乙方的正常劳动关系,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干股)同时,仍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领取劳动报酬。
三、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获得虚拟股(干股)无需进行实物、土地使用权、货币、有价证券等的投入。
2、乙方需保证胜任并积极完成甲方的工作,积极努力为甲方创造利润;
3、 在执行协议过程中,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或其附属文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此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 乙方在甲方处工作期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地方自行从事或为他人从事与甲方构成竞争的业务。
5、甲乙双方对甲方的盈亏状况进行监督,每月一小节,每季度中结,年终总结,以统计出实际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乙方对甲方所报的合理开支应充分尊重,予以认可,若有遗漏,允许甲方在分配之前补充。年终税后可分配的净利润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
四、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期限为_____年,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协议到期终止后,甲方根据协议期限内的经营情况决定是否签署新的虚拟股(干股)分红协议。
五、协议解除情形
1、 因乙方工作不称职或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终止本协议。
2、乙方在本协议期限未满前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经甲方同意的,双方可解除劳动关系,本协议同时终止。
3、除以上两款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本协议也随之终止。协议终止后的其他事项按本协议第二条第4款的规定处理。
4、本协议终止后,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甲乙双方仍须遵守。
六、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以及分红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许可。若乙方故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本协议内容,则需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十万元。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相关争议,双方应争取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规定
1、本协议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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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男,31岁,汉族,住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
因原告刘占合、胡景芝、刘沛荣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 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
答辩人不应为被告。答辩人和司机张明不是雇佣关系。答辩人把自己的京G46361重型自卸货车租赁给张明,并按月向张明收取租金。雇主洪维云雇用张明及其租赁的京G46361重型自卸货车《见交通队的询问笔录、(x7)朝明初字第1473号判决》,张明承诺自己对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养路费、保险等承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认定张明有任何责任,更没有认定答辩人有任何责任。原告与死者刘淑华的身份关系、原告的近亲属及家庭成员关系都不能确定。
二、 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
本案的事实是06年6月18日10时25分,司机张明驾驶租赁京G46361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行驶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路350东站处时,发现租赁的该车右侧中轮外轮轮胎无气,在沿路找汽车修理厂时,看见附近有一军靓汽配,于是就把该车开到军靓汽配门脸房前,停车熄火,等待军靓汽配的维修工人给货车检修(见勘查笔录)。由于军靓汽配的修理场地建设不符合要求,场地内有暗沟(见平面图照片、勘查笔录)。因暗沟上的水泥板断裂塌陷,货车侧翻,把两名维修工掩埋,货车及军靓汽配门脸房损坏,两名维修工不治身亡。此一事故属意外事故,司机张明和两名死者都无责任(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对死者非常同情,并进行积极救治,对死者家属进行积极抚慰,正在通过保险公司积极为死者赔偿,并因此受到很大的经济损失。而作为军靓汽配的所有人肖启来,却不为死去的两名员工申报工伤,不作工伤赔偿,也没有对货车侧翻造成的损坏进行赔偿。
原告及死者都是农村户口,原告一位75岁,一位73岁,一位18岁,且没有失去劳动能力,不需要死者抚养。答辩人更无必要支付其抚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以实际需要计算。死亡赔偿金就为精神抚慰金。
三、 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8条:(三)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有过错或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第72条: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额度承担责任之规定,答辩人和张明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886元/年)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岁;被扶养人无生活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7860元/年),按二十年计算。”;第23条、第22条: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实际需要,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确定。误工费以医院的证明和单位的证明计算。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9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之规定,精神抚慰金就包含在死亡赔偿金之中。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李浩
0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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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林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林西县西街
法定代表人:
因中昊小区杨东辉诉答辩人赔偿丢失电动自行车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请求答辩人赔偿丢失电动自行车31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一、答辩人自接管中昊小区以来,一直严格按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小区业主提供着物业服务。
对于原告丢失电动自行车一事,一直以积极的态度处理。接到原告称电动自行车在本小区丢失开始,答辩人及当班门卫人员积极协助原告到公安机关做笔录,提供证据及相关线索,做到了应尽的义务。而且答辩人属于物业服务企业,门卫的任务是负责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视小区人群居住情况指定管理制度,要求定时巡逻,发现火警、治安、交通事故时协助相关单位及时处理,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而丢失电动自行车属于治安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与物业公司无关。
二、答辩人属于原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小区门卫的职责范围只是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良好与稳定,是安全、消防、交通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并且,原告的电动自行车属于私有财产,答辩人没有与原告签订私有财产的保护合同,也没有与原告签订电动自行车的保管协议,对于原告将其所丢失的电动自行车在停放时,没有交给答辩人,也没有告知答辩人的工作人员所停放的具体位置,答辩人的工作人员也并不知情,所以,答辩人不知道所以没有法定义务对原告电动自行车进行保管,相应的也没有赔付原告3100.00元的义务。
综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原告的诉讼请求都是不合理的,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故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林西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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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深圳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162)
住所:深圳市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乙方: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第一条、股权回购
鉴于甲方收购乙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49%的股权,标的公司目前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股东认缴 出资实缴 出资股权比例(%)
1 ______有限公司
2 ______有限公司
3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4 ______有限公司
合计 100%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 49%股权原收购价款现金部分加计当期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加上乙方购买甲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实际出资金额为回购价款的作价依据回购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49%的股权。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股权回购价款=购买甲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实际出资金额 32,210 万元+现金对价 6100 万元+现金对价利息费用
利息费用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每笔现金对价之日起至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所约定的向甲方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第二条、款项支付及交割
1、乙方应按以下安排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6100 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
(1) 于本终止协议书签署之日起 7 日内支付 4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2) 于 20__ 年 5 月 30 日前支付 3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3) 于 20__ 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 27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2、( 1 )乙方应于本终止协议书签署并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将其按照原股权转让协议之约定以协议大宗交易的方式购买的甲方股份(以下简称为“乙方所持股份”)全部质押给甲方并办理完毕股份质押登记程序(质权人为甲方),乙方办理完毕股票质押登记程序之日起三年内须将所持股份变现,且应当于变现资金到达共管账户(以乙方名义双方共同设立)后当日将所得款项支付至甲方账户。如变现金额少于 32,210 万元,则差额部分(即 32,210 万元+乙方持有股份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变现金额)由乙方于变现后 2 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补足。
(2)如变现金额高于 32,210 万元及乙方持有股份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则乙方应将超额部分的 50%一并支付给甲方。
3、乙方同意于本终止协议书签署并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办理完毕标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甲方委派至标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退出的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甲方同意于本终止协议书签署并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协助乙方办理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49%的股权之股东变更为乙方、甲方委派至标的公司的董事等人员退出标的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甲方同时应将标的公司的资质、印鉴等与乙方标的公司相关的全部文件、材料移交乙方。
第三条、合同终止及责任承担
第四条、承诺与保证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终止协议书签署并生效之日起至双方按照本终止协议书第一条、第二条之约定完全履行完毕本终止协议书之合同义务后,双方承诺并保证:
1、双方就股权转让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签署、履行及终止不存在任何纠纷,并保证本协议签署后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
2、本终止协议书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因本终止协议书产生争议的,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市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保密
双方对于本终止协议书以及与本终止协议书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终止协议书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终止协议书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进行的披露除外:
1、双方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如中国证监会)或证券监督部门 的决定、命令或要求,或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或裁决,而进行的披露。
2、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4、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终止协议书有关的披露。
第六条、其他
1、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其它各份供报送主管机关审批或备案使用,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需要经过甲方通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乙方通过董事会审议后方可生效。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四、 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关于终止与的协议书》是鉴于公司在受让______ 49%股权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公司与______发现在______的经营管理理念上双方存在较大分歧,也无法实现较好地融合。 终止本次交易是本着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根本原则,双方完成该协议项下的股权回购后,公司将不再持有______的股权。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与______签署《关于终止与的协议书》是鉴于公司与______发现在______的经营管理理念上双方存在较大分歧,也无法实现较好地融合。终止本次交易是本着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根本原则。终止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终止本次交易的定价方法和定价原则符合市场惯例,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1、《深圳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深圳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关于终止与的协议书》。
特此公告。
深圳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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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甲方):
住所地: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同年______月又签订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甲方将其持有的______万股法人股股份(占_______总股本的_______%)转让给乙方。由于乙方未能按照计划完成增资,使得其对上述股份受让无法实施。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终止本次法人股股份转让。
二、甲方如在本合同解除后将所持有的_______万股法人股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乙方可以同意受让方将应支付给甲方的股权转让款直接支付给乙方,作为甲方退还乙方的股权转让款。在甲方将乙方前期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全部退还给乙方之前,双方同意暂不解除双方所签的《质押协议书》。甲方应按乙方的指令办理退款手续。
三、乙方保证在满足乙方提出的退款条件的同时或者在甲方提出向第三人转让该股份转让的合理期限内,办理解除股权质押手续。甲、乙双方均应出具符合股权质押登记机关规定的解除质押的有关文件,共同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的相关手续。
四、甲、乙双方均保证已按照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签署本合同的相关授权。
五、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费用以及甲方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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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为了确保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现就住宅及储藏室买卖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夫妻自愿将位于 市 区 号楼 单元 室的住宅壹套(建筑面积 平方米)及储藏室壹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甲方保证对其所售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抵押等各种负担。
第二条 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出售价为人民币 元整(¥ 元),此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第三条 付款方式:乙方分两次付清,乙方先交定金 元整 (¥ 元),剩余房款 元整(¥ 元)于办理房产证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甲方收到后需出具收据。
第四条 乙方支付甲方 万元款项时甲方须把此房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原件及相关票据均由乙方保管。将来土地证发放后甲方必须立即配合领取并交由乙方保管,甲方将来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交给乙方。上述住宅一经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拥有产权及使用权等任何权利。
第五条 自办理房产证之日起,如遇拆迁等与此房相关的权利义务等,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在此日之前由此房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甲方享有和承担。
第六条 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交易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购买上述住宅、储藏室的款项支付给甲方的,由甲方按日加收违约金50元。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未按规定时间腾房并将房产证交给乙方的,甲方除必须腾房并将房产证交给乙方,必须按日支付违约金50元。
(三)自乙方要求甲方协助过户之日起,甲方未在合理时间内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甲方除必须及时配合乙方过户外,必须按日支付违约金50元。
(四)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甲方违约不出售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甲方除必须按乙方规定的时间退还已收取的乙方购房款外,必须另行支付给乙方五万元整(¥50000元)违约金;如乙方已付款但终止购房的,甲方只退回给乙方 元;如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无论哪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
第八条 甲方交给乙方住房时须住房保持完好,并结清在此之前所发生的水电暖物业等所有费用。
第九条 本协议经双方夫妻均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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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现居住的位于 号的房屋原房主系黄超,现房屋产权登记户主仍然是黄超的名字,该住房由黄超于年 月 日出卖给 后,由于 年 月 日出卖给,现甲方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及通过原房屋产权人黄超认可,达成如下协议,望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其位于黔西县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证字第 号,产权登记户主为黄超的住房一套出卖给乙方。
第二条、双方议定该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该款由乙方分次付清给甲方。即自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房屋价款人民币现金大写给甲方,甲方必须于本合同签订及乙方支付第一笔房屋价款后日内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提供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所需要的一切材料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必须于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的当日或次日将尾款人民币现金大写支付以收款收据或银行转账等为据。
第三条、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承担相应义务,(该次买卖如需公证,公证费用由导致公证的原因方承担相应费用),该房屋交易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该次房屋出售包含房屋内的其他所有附属设施(如:甲方室内装修的墙地砖等)及双方议定的设备等,价款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甲方必须将其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附属设施和设备与房屋一起完好交付给乙方,乙方除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价款外,不在支付甲方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甲方必须保证该房屋不存在债权债务、不存在抵押、担保等情形,如有相关情形致使乙方权利受损或该房屋无法过户到乙方名下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必须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甲乙双方自愿约定,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均诚实履行合同约定内容,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反悔。若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不及时交付房屋、交付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与双方议定不符、不及时积极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交易房屋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如存在抵押、担保等情形)等均视为甲方违约,甲方违约则应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房屋价款,并且向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总价款20%的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若乙方于合同签订后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由乙方承担已经支付甲方的全部款项的20%不予返还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充分协商解决,无法进行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或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共3页,自双方及原房主等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方备注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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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租赁商铺一事,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范围及期限
1、甲方将座落在翠屏区 号商铺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2、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元/月,乙方每月付租金共计 元(大写 元整)。
3、合同期租金按季付款,首期(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共计 元(大写 元整)。
4、租金的递增,从签订合同第二年,按市场价双方协商再定租金。
5、乙方须在每期租期到期前15日内支付下一期租金,逾期未交付租金,甲方有权收回商铺,乙方须按本合同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6、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交付甲方保证金 元(大写 元整),合同期后期满后提前5日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乙方在合同期内无违约行为,并结清相关费用
第二条:商铺管理
1、乙方应保证在租赁商铺内经营项目的安全与环保,若因经营项目造成商铺污染及顾客安全问题的,由乙方单方面承担全部责任;若事态严重,乙方须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甲方的商铺设施设备损坏,导致甲方或相邻方生产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与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在商铺装修上必须严格按照消防要求对商铺进行装修,在乙方经营期内出现的消防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4、如需改变房屋结构。撤除楼板每平方米交纳保证金 元(大写 元整);撤除墙体每平方米交纳保证金 元(大写 元整)。
5、乙方经营项目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油烟、噪音、污水排放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商铺一切设施谁使用谁负责维护管理。
6、租赁期间使用的水、电、卫生;物业管理等杂费和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经营期内,若需转让该商铺,应即时通知甲方结清费用后,甲方须协助办理相关转让手续,转让费归乙方所有。
8、租赁期内如因国家或单位建设征用,房屋赔偿归甲方所有,装修经营赔偿归乙方所有,该合同自动解除。
第三条:违约责任
1、若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商铺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应事先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和第三方须重新约定的经营类别和使用功能,但租赁条件不得低于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期内的租赁标准,经甲乙双方及即将经营的第三方到场协商方可转让。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方》相关规定赔偿。
2、因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预见性因素(如政府政策、自然灾害、政府水电部门停水、停电等)而使承租的商铺及其设备损坏或使经营商铺无法经营,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税费保险费
1、乙方经营所需向政府部门缴纳的税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合同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3、甲方租给乙方商铺的租金是税后价格,如国家要收商铺税收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终止
1、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以补充协议形式确认后方可执行。
2、甲、乙双方在租赁期内不得任意终止合同。应提前30日内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并结清租金、水、电、
3、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租赁期满
1、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十日内清偿其所欠甲方租金及各种费用。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续租甲方商铺,如租赁期满5日内乙方不交还甲方商铺,商铺内所有物品视乙方无偿赠与甲方。
2、乙方对商铺所有装修设备不得拆除(共用墙除外)。如甲方需要不撤除共用墙装修应退还乙方保证金,如需撤除共用墙装修乙方应恢复该共用墙原貌。
第七条:合同生效条件等。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并由乙方交付保证金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赠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筒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筒称乙方)
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经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店面包括二层租给乙方,租期为_____年,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租金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分月份缴纳,每月租金为壹仟元整,乙方应在每月五日前缴清。
三: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租金,逾期未付清租金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店面,没收押金。
四:乙方务必对甲方的财产妥善爱护使用,并负责维修,若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五: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工商、税收、卫生、房屋出租税费等其它一切费用由乙方缴纳。
六:租赁期间,乙方如需装修在不影响整体结构和外观的前提下,务必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所需各种费用由乙方自付,租赁期满装修部分不得拆除。
七: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店面转让给他人使用,乙方-1-在租赁未到期间,需要解除合同时,甲方将没收乙方押金。如乙方找到他人出租,务必得先透过甲方同意,由甲方与他人签订合同后,再退还乙方押金。
八:乙方租赁期间满,务必将店面、房间完整无损交还甲方,所经营的商品乙方自行处理。如需续租,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向甲方告知,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九:本合同订立之日,乙方交押金壹仟元给甲方,合同期满,如果乙方没有违约,甲方将押金归还乙方。
十:本合同签订之前店面的一切债务由甲方自行负责,本合同签订之后店面的一切债务由乙方负责。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赠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
出 租 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承 租 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前门项目商铺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 定义
1.1 在本合同中,除按照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下列重要用语具有下述含义:
(1) “项目”是指位于「 」项目(暂定名,最终名称以甲方确定的为准)。
(2) “租用面积”是指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用于本合同项下计算商铺 租金的实测面积,是商铺的“套内建筑面积”。
(3) “交付状态及附属设施”是指与商铺相关的供电.供水.电讯以及雨水排放和污水排放管线等设施。有关本合同所称配套设施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交房标准》。
1.2 甲方作为商铺的产权人,有权自行指定或委托商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为“管理公司”)行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承担义务,此等管理公司行使本合同项下的甲方权利或承担义务,视为甲方的合同履行行为,乙方对此表示同意并接受。
第2条 租赁标的
2.1 承租商铺位于该项目「」地块「」层「 」号商铺,为避免疑义,该商铺当前的正式地址和编号是「 」号(邮编:「」)。商铺的具体位置及范围见本合同附件1。
2.2 承租商铺的租用面积为「 」平方米(暂测),最终确定的租用面积以甲方指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数据为准。
2.3 本合同所述租金.物业管理费.推广费等各项费用的依据,最终以实测租用面积进行结算。在甲方确定商铺的实测租用面积之前,乙方应当按照第2.2条所述面积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在商铺的实测租用面积确定后,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7」日内结算此前已缴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4 乙方对与商铺相关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以及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及使用约定已充分知悉,不持任何异议。承租商铺的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交房标准》中列明。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附件二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承租商铺给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承租商铺的验收依据。
2.5 乙方在此确认,本合同所述的商铺编号为甲方暂定编排,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编排或变更项目或项目内任何部分的名称。对此乙方不持异议,也不影响本合同的实际履行。
第3条 租赁用途
3.1 双方确认,乙方承租商铺须用于商业经营活动。乙方应在 地块房号为「 」名称/商号对外进行直营店经营,并用于从事「 」经营项目,从事经营项目的品牌为「 」。
3.2 租赁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承租商铺的用途,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变更经双方确定的商号/名称.经营项目或品牌。
3.3 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使用.允许或默许承租商铺用作任何非法.违背公序良俗.损害项目整体商誉的用途。
3.4 乙方在开业经营前应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取得经营本合同第3.1条所述营业事项所必要的批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并应保证在租赁经营期间,上述证照均持续有效。
第4条 租赁期限及免租期
4.1 商铺租赁期限为「 」年,自交付日开始计算。双方暂定商铺的交付日为「 」年「 」月「 」日,从交付日起至「 」年「 」月「 」日为装修免租期。租赁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届满。如交付日因故迟延,双方同意租赁期及免租期自动相应顺延。
4.2 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自交付日起,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装修免租期。在免租期内乙方无须支付租金,但须承担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装修产生的相关费用。并且,除非另有特别明确的约定,免租期不因任何原因而延长。
4.3 双方确认:甲方提供的免租期是基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没有重大违约的前提下给予乙方的优惠。在租赁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则乙方不享受免租期的免租金优惠,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年基本租金标准向甲方补交该期间的全部租金。
4.4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承租商铺。在乙方于租赁期限内遵守本合同的条款与条件的前提下,如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拟续租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至少「6」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取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九十天与甲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其租金由双方商定。如果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续租申请或者双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将于租赁期限届满时终止。
第5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5.1 本合同项下租金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和结算货币,乙方如使用外汇支付的,应自行兑换为等额人民币后向甲方支付。由于外汇兑换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2 乙方应以下列标准计算租金金额,向甲方支付承租商铺的租金。
第一年每月每平方米为人民币「 」元,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第二年每月每平方米为人民币「 」元,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第三年每月每平方米为人民币「 」元,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第四年每月每平方米为人民币「 」元,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以上租金均不包含物业管理费及推广费。
5.3 乙方应按月/季/半年向甲方预付租金。首期租金乙方应于交付日前的一个月内向甲方预付。本合同约定的免租期届满以后,每应付款月「」日之前(含当日),乙方向甲方预付下期的租金。
5.4 乙方可以用支票向甲方支付租金,或以汇款或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有关付款所产生的手续费由乙方自行承担。指定账户变更的,由甲方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按照通知的新账户向甲方汇款或转账。
开户银行:
开户名:
账 号:
5.5 甲方在收到乙方每笔租金后,向乙方开具等额发票。
5.6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各项税费。
第6条 物业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
6.1 物业管理费
(1) 双方约定,作为商铺的承租人,乙方应当自交付日(「 」年「 」月「」日)起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缴纳承租商铺的物业管理费。承租商铺的物业管理费按承租商铺的租用面积计算,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每月累计「 」元人民币。装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装修期届满后按正常标准缴纳即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
(2) 商铺的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按月预付给甲方或管理公司,首期物业管理费于交付日前的一个月内缴纳,其后各期物业管理费应于上月「25」日之前(含当日)预付。首期物业管理费和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前的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均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日物业管理费计算。
(3) 租赁期间内,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管理成本或政策的有关规定,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调整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并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执行。
(4) 乙方可以用支票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或以汇款或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有关付款所产生的手续费由乙方自行承担。指定账户变更的,由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按照通知的新账户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汇款或转账。
开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5) 乙方缴纳物业管理费后,由甲方或管理公司向乙方开具等额发票。
6.2 推广费.能源费等其他费用
(1) 乙方应于免租期届满后按月向甲方交纳承租商铺的推广费,用于为提高项目的知名度及形象等甲方安排的推广.促销活动以及广告费等的费用支出。推广费按商铺租用面积计算,缴纳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该项费用包含在物业管理费中,不单独缴纳。
(2) 自承租商铺交付日起,乙方还应当承担并支付其使用的水.电.燃气.通讯.宽带费.非正常营业时间空调供应等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本款所述费用的支付方式.标准和时间,以甲方或管理公司的书面通知或相关规定为准。乙方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延付各项费用。
(3) 双方确认: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或延迟缴纳前款所述费用。如因乙方欠付前述费用导致政府或相关供应单位中断或停止对项目的相关能源供应,则因此而导致甲方.管理公司.其他承租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蒙受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7条 租赁保证金
7.1 租赁保证金
在本合同签署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金额相当于乙方承租商铺「 叁」个月的基本租金.物业管理费之和,共计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整。其中「」个月的基本租金之和共计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整;「 」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之和共计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整。乙方在支付租赁保证金时,必须将「 」个月的基本租金支付给“出租人”名下账户(具体帐户信息请参照本合同第5.8款);另外将「」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 ”名下账户(具体帐户信息请参照本合同第6.1(4)款)。
(1) 在租赁期内,如因实测租用面积确定.基本租金和或物业管理费调整导致实际基本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数额变化的,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补足或甲方应支退相应数额,以保证该保证金在租赁期内任何时段都相当于 个月的基本租金.物业管理费之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如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已经向甲方支付了租赁意向金/预付款的,则该意向金/预付款等额在本合同签署后自动转为租赁保证金的一部分。
(3) 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后,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
(4) 双方同意,甲方有权不以租赁保证金抵作租赁期间内任何时间乙方所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应缴费用。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用.违约金.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及其他费用的,则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追偿有关欠款及延迟履行违约金。
(5) 如甲方选择使用租赁保证金以冲抵乙方前述应付款的,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将租赁保证金补足,使其达到本条约定的金额。如租赁保证金不足以冲抵的,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除补足租赁保证金外,还应支付租赁保证金不足冲抵部分的欠款。
(6) 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间届满后双方未能就续租达成协议或双方在租赁期间内协商解除本合同的,则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还承租商铺.缴清所有应付费用.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及履行完毕其他合同义务之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剩余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8条 商铺的交付
8.1 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的预定交付日为「 」年「 」月「 」日,由于甲方以外的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期交付的,甲方有权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的交付日期.租赁期和免租期相应顺延。
8.2 承租商铺交付日前「 」日内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入驻手续,进行承租商铺的交接,交付日乙方应当派员参加。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所载交付日前来办理该承租商铺的交接手续的,则应视为承租商铺自交接日起已经交接给乙方使用。乙方应自交付日起承担该承租商铺的相应费用,免租期也不予顺延。
8.3 甲乙双方按以上8.2条约定当场交接的,应于交接当日在甲方物业公司提供的《承租商铺交接单》上签字,以示承租商铺交接完毕。
8.4 乙方在办理商铺的交接手续时须按照约定足额交清各项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由此引起的延期不导致免租期的顺延。
8.5 双方确认:该商铺交付时为毛坯房。乙方对此已充分知悉,在验收交接时不持任何异议。如在交接时或进场后发现商铺设施根据实际经营使用的需要而须调整的,不影响商铺的交付,但乙方可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的申请,甲方或管理公司在符合施工技术规范并具备可行性的情况下将配合乙方进行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8.6 双方确认:若在该商铺交付时,该商铺交付条件基本具备,而仅存在少量收尾工程未结束而导致的缺陷或瑕疵的,并不影响商铺的交付。甲方应在交付后立即进行必要的修复。
第9条 商铺的装修
9.1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或管理公司提供的《租户装修手册》及其他有关装修的规章制度进行装修。
9.2 乙方应在免租期内进行商铺的装修。装修可按照自身及其品牌特点进行,但应符合项目统一的风格。乙方进入商铺开始装修施工之前,应当向甲方提供装修设计文件供甲方审查,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工程。
9.3 乙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装修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按照法律规定装修设计文件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则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工程。
9.4 如乙方违反装修管理规定或违反经甲方认可的装修设计文件进行装修的,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承租商铺.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停止并恢复商铺原状,对承租商铺及附属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对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9.5 乙方应负责经过其装修而添加的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并承担维修责任。因上述设施.设备的故障.损坏造成甲方提供的承租商铺及附属设施损坏或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9.6 乙方在承租商铺装饰装修期间如有与甲方的承包商进行的与承租商铺相关的施工存在交叉施工,双方均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10条 商铺的开业
10.1 商铺初步确定的开业时间为「 」年「 」月「 」日,乙方应按照确定的前述开业日对外营业。
10.2 乙方应在取得全部必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和批准文件),完成承租商铺的装修和必要的准备工作后,经甲方或者管理公司核准后,正式对外营业(包括试营业)。未经甲方或管理公司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开业。如乙方已经完成了开业准备,具备开业条件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认为乙方的开业符合项目的整体运营安排的,可以同意乙方提前开业。
第11条 商铺的营业管理
11.1 如乙方经营的行业.产品.商品.商号.服饰标志或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特殊行业/专项批准.代理权.海关以及政府批准手续或其他经营销售许可,则乙方应保证其获得相关的批准.代理权或经营销售许可,并在租赁期间持续合法有效。甲方不对乙方就该承租商铺可利用作乙方所进行的经营行为获得所需的经营许可或批准作出任何承诺及保证。
11.2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或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消费者及甲方或管理公司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11.3 乙方所租商铺应当全年营业,节假日不停业。每天的营业时间和空调供应时间为上午「 」点「 」分至晚上「 」点「 」分。同时,甲方有权按季节变化或项目运营实际需要更改或延长营业时间及空调供应时间。乙方因自身经营需要,其营业时间与上述统一规定的营业时间不一致的,须取得甲方或管理公司的同意,并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空调费等各项费用。除此之外,乙方不得于本条约定的营业时间内暂停营业或变更营业时间。
11.4 乙方所陈列或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使用合法且享有合法使用权或获得充分授权之商品名称.商标.肖像.著作权.图案或专利权等。如果因乙方侵犯第三方前述任何权利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11.5 租赁期间内,乙方须配合甲方或管理公司组织的统一或相关的推广活动,以保证项目的对外统一的风格和良好声誉。乙方同意将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品牌(包括商标及其图形.文字)合理用作项目或甲方举办之其他推广活动之用。
11.6 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在承租商铺及项目公共区域内大声喧哗叫卖.兜售.招徕.播放过大音量的宣传口号.音乐及做出其他影响其他商户之利益或项目运营秩序之行为。
11.7 乙方举办大型开业活动以及其他大型的推广.促销.庆祝.联谊.慈善等各类型活动,活动方案及活动时间经由甲方或管理公司审批。
11.8 乙方自行保管该承租商铺内以及其他被许可存放乙方物品的库房.仓库.储物间内的所有财物。无论是否设置保安或安装电子防盗系统,甲方对此均不承担任何保安和保管责任。
11.9 乙方应在正常营业时间内保证该商铺营业标志.橱窗.店面的良好照明状态。为项目整体照明效果的需要,乙方允许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控制相应电路。
11.10 甲方或管理公司在项目内适当的公共地方张贴管理规则及其他规定的通知及布告,即构成甲方或管理公司对乙方的有效通知。
第12条 商铺的照管
12.1 甲方应保证在租期内该商铺及交付时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或管理公司在任何合理时间内检查.养护承租商铺内的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如遇紧急情况甲方或管理公司可在未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入该商铺,且不需赔偿此等紧急事态给乙方造成的损坏,但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及时向乙方进行通报。
12.2 在商铺使用过程中,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由甲方提供的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甲方对扩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2.3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承租商铺的房屋结构.外墙部分以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并应保持该店铺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可使用状态(自然损耗的除外)。如因乙方的过失或过错对前述各项设备.设施等造成损毁,则乙方负责承担有关的维修和更新费用。
12.4 乙方自行负责维修.保养承租商铺内自行装修.改动.装饰.添置部分以及商铺窗户.玻璃门.店面橱窗或玻璃幕墙,自行负责损毁发生的更换费用。
12.5 乙方不得对承租商铺包括阳台.露台(如有)及其设施设备进行任何改建.增建或增设;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不合理的缩短承租商铺建筑物及设施设备使用期限的行为。
12.6 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的货物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乙方蒙受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12.7 如在租赁期间内,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商铺提出任何整改要求或采取限制性措施,则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和执行,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如有)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13条 招牌和广告
13.1 乙方在承租商铺内以及项目内的公共部位和与承租商铺相连接的区域.部位或设施设备设置招牌.广告等任何文字.标记.标示或告示,应当事先将招牌.广告的设置方案报甲方审批,并在获得甲方的审批同意后方能设置。如需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乙方应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13.2 上述乙方自行设置的广告.招牌的报批.安装.更换.清洁.维护.保养.拆除以及照明电费均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乙方还应当承担因该广告的设置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13.3 对于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设置的招牌.广告,或乙方拒绝对出现毁损或渗漏现象的招牌.广告予以维修或更换的,或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予以更换或拆除的,则甲方有权直接予以拆除,并完成相关的墙面等的复原工作,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4条 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4.1 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租赁保证金及相关费用。若乙方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超过「7」日,甲方有权在事先通知乙方后暂停承租商铺的水.电.电话等公共设施的供应和物业管理服务,直至拖欠款项及其违约金全部清偿为止。
14.2 甲方保证享有本合同项下商铺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甲方完全有权向乙方出租该商铺。
14.3 甲方应当对项目的主体结构部分.空调设备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的适租状态。
14.4 租赁期间内,如乙方经营商品或服务的品牌代理权或其他经营销售许可全部或部分到期.失效或被终止而导致乙方不能继续经营有关商品或服务时,除非乙方同甲方就乙方后续经营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14.5 为更好开展经营活动,甲方可举办各种宣传推广活动(包括各种媒体的广告宣传.展览.表演.赠品等),乙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如在本项目内的公共区域进行宣传推广活动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实施。
14.6 甲方应积极配合提供乙方办理经营.装修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工商注册.环保.水.电.通讯.消防.卫生及其他北京市地方政府规定的申请报批手续所需证明文件,但是,相关手续及因办理报批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4.7 甲方可依据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布.修改或取消现行项目运营管理的所有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该等规章制度由甲方向乙方做出书面通知后即生效。
第15条 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5.1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租金.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推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5.2 租赁期间内,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及管理公司对于项目运营管理的所有相关制度。
15.3 乙方应当保持承租商铺的外观整洁,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商铺所在的楼宇结构及商铺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外墙.橱窗及玻璃等)的外观。
15.4 租赁期限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该商铺或其中任何部分,或以分租.借用.共用或将业务承包给第三方等其他任何方式以致任何非本合同承租方在租赁期期限内使用或占用该商铺或其中任何部分。
15.5 乙方同意,如乙方未按第4.4条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或双方未就续租达成一致,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若乙方在此之前未提出书面续租申请)或90天(若双方在此之前未就续租达成一致)的期间内,在不妨碍乙方正常使用商铺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在预先约定的时间向客户展示该商铺以及对该商铺进行合理和必要的检查等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
15.6 乙方在其经营活动中,不得宣称或令顾客误认为其与甲方关系属合作.合营.合伙.联营或关联企业关系。
15.7 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对外产生的债权债务.因质量问题产生的赔偿责任.因侵权问题产生的赔偿责任及政府处罚等,均由乙方予以承担。
第16条 商铺转让的特殊约定
16.1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将商铺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无需通知乙方或征得乙方同意,但甲方需通知乙方,并将该商铺已出租给乙方的事实披露给受让人,并保证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及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16.2 乙方承诺放弃其在租赁期间对承租商铺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乙方的该项承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生效,并不得撤销。
16.3 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甲方可向任何银行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抵押承租商铺及其相关权益,但该抵押不应影响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根据本合同的条件和条款占有.控制和使用承租商铺的权利。
16.4 在甲方将承租商铺向第三方转让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或该第三方的要求办理相应租约关系转移手续。
第17条 本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7.1 在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项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 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的天数超过「15」日或累计达「30」日的;
(2) 未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推广费.能源费等相关费用超过「30」日或累计达「60」的;
(3) 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或未按时向甲方补足租赁保证金超过「30」日的;
(4) 未按3.1条约定用途使用该商铺的;或发生14.4条约定情形致使乙方无法继续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该商铺的;
(5) 乙方未按8.2条约定办理商铺交接手续超过「90」日的;
(6) 未按9.1条约定进行装修的;
(7) 未按10.1条约定期限进行开业的;
(8) 乙方未取得政府相关批准进行经营活动或违反11.3条约定,擅自中断.停止经营超过「5」日的。
(9) 未按13.1条约定设置招牌.广告的;
(10)违反15.4条约定擅自转租.分租的;
(11)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限期内又未纠正,严重影响本合同履行的;
(12)乙方因破产.解散或其他原因开始清算时。
17.2 在甲方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项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预定交付日仍无法进场超过「180」日的;
(2) 因甲方原因致使该商铺被查封或被限制使用,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占有.使用该商铺的;
(3) 甲方因破产.解散或其他理由开始清算时。
17.3 本合同的终止
(1) 本合同租赁期届满时,本合同终止。
(2) 双方就本合同终止协商一致。
(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遇不可抗力后,已无实际履行的可能的,则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由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
17.4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的处理方法
(1) 双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则乙方应无条件地按第17.5条规定将承租商铺返还给甲方,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结清各项相关费用。
17.5 承租商铺的返还
(1) 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因其他原因而终止后「3」日内,乙方应当将承租商铺交还甲方。
(2) 乙方在交还承租商铺前,应将商铺恢复至商铺交付时的状态(正常使用导致的磨损除外)。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当负责给予修复,并承担费用,未能修复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交还日前的本合同项下所有欠付款项均应予结清。
(3) 乙方对承租商铺进行装修而添加设施.设备的,除甲方书面同意保留外,乙方在返还承租商铺时应自担费用将其拆除并恢复到承租商铺交付时的原状,拆除时应确保不损坏承租商铺的表面完好.使用性能及房屋结构。在拆除时对承租商铺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甲方书面同意保留的,该添加设施.设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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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无论任何原因,乙方未能按期将恢复至交付时原状的承租商铺交还甲方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约定基本租金「2」倍的违约金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同时,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采取换锁.对承租商铺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控制人员从承租商铺进出.阻止乙方继续开业经营或自行将商铺恢复原状等强制措施。甲方亦有权选择自行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将商铺恢复至交付原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 在乙方向甲方交还承租商铺的同时,或乙方已经实际撤离承租商铺之后,乙方在承租商铺内遗留的任何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乙方放弃了所有权及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予以处置(包括作为垃圾予以处理等等),而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第18条 违约责任
18.1 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 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双倍租赁保证金的数额作为违约金。
(2) 前述违约金应在合同解除后「7」日之内一次性支付。
18.2 甲方提前单方解除本合同,或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 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双倍租赁保证金的数额作为违约金。
(2) 前述违约金应在合同解除后「7」日之内一次性支付。
18.3 乙方出现下列迟延履行合同的行为,在未达到解除条件或甲方未解除合同之前,则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欠租/费金额「千分之一」(非欠租/费行为则为租赁保证金的「千分之一」)的数额作为违约金:
(1) 迟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推广费.能源费用.租赁保证金的;
(2) 迟延办理商铺交接手续的;
(3) 迟延开业经营的。
18.4 甲方出现下列迟延履行合同的行为,在未达到解除条件或甲方未解除合同之前,则每延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租赁保证金的「千分之一」的数额作为违约金:
(1) 因甲方原因,在约定的交付日超过「90」日仍未能将商铺交付乙方的;
18.5 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之任何其他承诺.保证.确认的,则甲方有权通知其改正,乙方应当改正。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第19条 责任免除及不可抗力
19.1 对下列甲方无法控制的原因而给乙方及其它人员的财产及人身造成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 非甲方的原因(含突发性设施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空调.电力.煤气等)致使公用设施停止使用时;
(2) 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任何公共设施.服务管道受损.毁坏而中断使用或需中断使用进行维修时;
(3) 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供电的电流变化,火灾.漏水.漏电造成的损失;
(4) 由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以及项目内.外不能归咎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人身或财产蒙受损失时;
(5) 由于乙方或项目内其它承租人及其相关人员或任何第三者人员的原因所造成乙方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6) 因政府及公共事业机构施工造成的影响;
(7) 因乙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不遵守法规.不遵守本合同或不遵守管理规则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坏或伤亡。
在任何上述情况下,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应支付之租金或物业管理费或其任何部份均亦不可减除或停止支付。
19.2 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包括项目所在地发生的地震.塌方.陷落.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非因甲方或乙方原因而发生的火灾.爆炸以及战争.社会动乱或动荡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变化以及政府征收.征用。
19.3 如发生不可抗力,以至于任何一方的合同义务因这种事件的发生而无法履行,此种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应予中止,履行期限按上述中止时间自动延长,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一方延迟履行义务之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则该方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19.4 如遇不可抗力,各方应立即与对方协商,寻求公平的解决办法,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将不可抗力所带来的后果减至最低限度。
第20条 保险
20.1乙方应当于其开业(含试营业)后的1个月内自费就该商铺内甲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财产.人身伤亡按照甲方认可的保险种类和保险金额自费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并应向甲方提供其所投保的所有保单之复印件。该等保险的责任期间从保单生效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届满之日止。在乙方按本条规定购买符合甲方要求的保险之前,甲方对该商铺在此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财产损坏.灭失和对第三方的责任,一概不负责任。
20.2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和出示前述保险保单及最后一次支付保险金的收据,以及保险公司发出该等保单是全数缴足的及在各方面均有效及存在的证明。
20.3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予甲方。
第21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发生时,双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可向承租商铺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2条 通知与送达
22.1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必须以中文书面形式进行。本合同所述各项文件的送达,包括邮寄.传真.电传.专人手递等方式。
22.2 一方如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22.3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发出日期视为收悉日,以传真的发送报告单为发送凭证;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发至指定地址之日视为收悉日,以对方的签收文据为发送凭证。以邮寄方式发出的,以发出后第7日为收悉日,以邮局的邮件发送记录为发送凭证。
22.4 本合同首部所列甲方和乙方的地址.电话.传真为双方确定的.有法律效力的地址.电话.传真。一方如指定其他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变更的,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22.5 一方向另一方发送之涉及本合同项下权利或义务的主张.放弃或变更等重要事宜时,必须采用书面通知。该等书面通知文件须有发送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亲笔签字或加盖公章(授权签字人签字时应向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23条 公共区域的使用及该物业商业部分的更名
23.1 甲方有权让任何人或任何组织根据甲方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在该项目的公共区域及其任何部分举行活动.展览或商品展销。
23.2 甲方有权在该项目商业部分的公共区域内安装一个扩音系统及播放.转播和广播或允许任何其他人播音.转播或广播音乐及公告等。
23.3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依其自主决定对该项目商业部分或其任何部分的名称随时进行变更,但甲方应在相关政府部门核准新名称后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无须就该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名称变更而对乙方做出任何赔偿或补偿。
第24条 附则
24.1 本合同构成双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此前所有的口头及书面陈述.协议.承诺或保证。
24.2 本合同的签订.成立.生效.履行.解除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4.3 本合同某一条款或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24.4 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补救权,不得影响该等权利或补救权,或被视为对其的放弃,或妨碍其在其后任何时候行使该等权利或补救权;而且单一或部分行使该等权利或补救权不得妨碍对该等权利或补救权的其他或进一步行使,或妨碍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权。
24.5 本合同附件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4.6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甲方和乙方可以对本合同未作约定的事项通过协商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的形式加以约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除另有约定之外,两者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约定为准。
24.7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4.8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共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同时签署有英文版合同,而英文版合同内容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则以中文文本为准。
甲 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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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住房基本信息:
1.甲方位于
一套商品房(以下简称该房产),建筑面积(产权证书登记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是柳芳泉子诺,并且该属性是拥有的。
2.甲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同意购买该房屋。
第二条房价为(人民币)。
第三条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作为购房首付款,乙方支付首付款后,不得借故不买;甲方不得拒绝销售或擅自提价或更改价格。
第四条乙方付款方式为付款,首付款人民币___元整(人民币:___),贷款(人民币:___)。
第五条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上述财产转移手续,财产转移所需税费由乙方支付。
第六条财产交付:
1.甲方应将房屋移交给乙方,并保持房屋结构、卫生及其他配套设施完好无损。
2.甲方应结清交接前发生的水电、卫生、物业管理等一切费用。,并协助乙方办理上述物业配套设施的过户手续。
3.除房产主体结构外,同一项目的'其他金融房产在甲方过户时应保持完好,否则按相应价值直接从房款中扣除。
第七条责任和权利
1.甲方保证该房屋产权的真实性和清晰性,不存在权属或债权纠纷。
2.甲乙双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到指定地点办理各种产权手续,并领取相关资料。
房屋买卖双方的合同(常用)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双方都应遵守本合同。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在本合同中,违约方应赔偿对方人民币元整的违约金。
2.房屋产权不真实、不明确,发生权属或者债权债务纠纷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3.如甲方或乙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4.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交付该房屋,乙方有权要求从应付给甲方的款项中扣除乙方的实际损失,同时,乙方有权要求拒绝转让应付给甲方的款项,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补充规定:
第十条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甲、乙双方如需修改本合同条款,应共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提交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理:代理:
关联电话:关联电话: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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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形式的概念及其原则
合同的形式,是指作为合同内容的合意的外观方法或者手段。简言之,合同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外在形式。《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一般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形式的选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形式自由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最高法院民法研究室认为,我国《合同法》与世界各国合同的通例相一致,对合同形式采取了从宽态度,尽可能促成合同成立,尽可能促成合同有效,尽可能减少因为合同形式的缺陷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的现象。
二、书面形式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形式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提供办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签字等等),甲方应及时给予无偿帮助提供;否则,甲方每拖延一个月,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两万元正,并逐月支付。
四、乙方届时若不能及时支付余下壹拾万元购房款,每逾期一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两万元正,并逐月支付。
五、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XX年内若未及时申请办理房地产两权证,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合法,界地清楚,不存在重复转让或典当、抵押行为;若发现产权有异议、权界不清等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料理并承担民事责任,不涉及乙方;若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七、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将上述房屋移交给乙方管理使用。
八、本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之间所签订其他文书与本合同内容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合同为准。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一式六份,买卖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二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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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兼公正人)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渭源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廉租房),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公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产权人一份,乙方一份,公证人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篇二:廉租房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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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房屋过户代办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照及房屋过户所需的相关材料,乙方为甲方提供房屋过户代办服务,协助甲方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第二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一)房屋座落位置:
(二)房屋结构: 室 厅 卫 厨。
(三)房屋建筑结构:
(四)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五)房屋用途: 【住宅】 【写字楼】 【商铺】 【工厂】 【其他 】。
(六)房屋所有权证号:
(七)土地使用权证号:
第三条 服务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房屋产权转移至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名下时止。
第四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期限
甲方应在本房屋过户协议书签订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第五条 甲方应保证依法全面提供房产过户所需证照、材料,因相关证照、材料失实或违法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服务过程中依法所需交纳的各种税费及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 因房屋产权转移产生的责任及纠纷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因该房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产权转移条件或因甲方原因,导致该房屋产权转移无法完成时,乙方有权解除此协议,已支付的服务费用不予退还,产生的责任及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房屋过户协议书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襄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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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甲方):_______
受委托人(乙方):_______
甲方准备出售自有房屋,因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故委托乙方办理。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现就房屋过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待过户房屋基本情况
1、房屋位置:_______
2、房屋建筑结构:_______
3、房屋面积:_______
4、房屋用途:_______
5、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
6、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
二、委托权限
特别授权委托,代为办理与房屋过户相关的所有手续。
具体权限包括:
1、代为代为办理该房屋立契过户,税务登记等手续;
2、代为缴纳相关税费;
3、代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4、代为寻找合适的买方,并与之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5、代为收取房屋过户款;
6、其他与办理房屋过户相关的手续。
三、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利督促乙方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房屋过户事宜;
2、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办理过户需要的相关资料(详见合同附件)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因相关资料失实或违法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有义务对乙方的代办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房屋过户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相关税费,由乙方先行垫付,待房屋过户手续完成后从甲方取得的房款中扣除。
五、委托过户费用及支付方式
1、委托过户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包括买卖交易双方的契税费。
2、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房屋过户直至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元,在乙方按照本合同为甲方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后,由乙方从甲方取得的房款中以现金方式扣除。
六、解除权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七、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有管辖权的仲裁或诉讼机构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见证律师持一份作为备查,自双方签字、盖章(捺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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