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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消费申请书

私消费申请书(精品五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申请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和请求得到合理表达。来参考自己需要的申请书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索赔申请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私消费申请书 篇1

申请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______房。

申请事项:请求______人民保险公司______市______支公司按照机动车辆保险单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

事实与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申请人______驾驶粤______号小客车沿着107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107线2289KM+800M时,碰刮同向行驶由右侧主车道变线至中间主车道由梁炬清驾驶的粤______号大货车,随即造成车辆及花基损坏,大货车上的乘车人______,______受伤的交通事故。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支察队作出责任认定:

一、申请人______驾车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一)项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______驾车变更车道时未注意安全及让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一款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乘车人______,______不负事故责任。事后,申请人向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支察队提出重新认定责任的申请,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维持了首次认定的结果。申请人为此支出的事故修理费等相关费用近九万元,为伤者垫付了十二万元的医疗费。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向贵司提出车辆损失与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请求,贵司受理并且作出了车辆零部件询报价单,贵司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该首先处理与伤者的医疗赔偿纠纷,申请人取得申请人与伤者的调解书或法院的判决书后,贵司会一并对车辆损失与第三者责任险进行理赔。

贵司的工作人员并强调:一起交通事故针对一张保单的多项理赔事项只进行一次理赔,多个理赔项目一并处理。

伤者______,______直到______年______月才向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分别判决申请人承担______285726元,并对总额为419608元承担连带责任;承担______8498元,并对总额为12127元承担连带责任。随后申请人向______市______人民法院提起上诉,______市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如下判决,申请人承担______254212元,并对总额为374588元承担连带责任;承担______8128元,并对总额为11611元承担连带责任。

在诉讼期间,申请人还到了贵司位于德政路的营业场所进行理赔,贵司的工作人员再次告知申请人等待此案审结后再对车辆损失与第三者责任险进行理赔。申请人认为目前此案已经结案,客观条件已完全具备贵司要求的理赔条件,烦请贵司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附件,尽快对申请人作出理赔。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私消费申请书 篇2

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限制消费令。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因XX执行一案,案号XXXX。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贵院于xxxx年7月23日作出了(xxxx)粤X执X号限制消费令,对申请人作出了限制消费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申请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后,并无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而是因客观上无履行能力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且贵院也已依法查封了申请人名下财产,本案能得到有效的执行,申请人并不存在需要限制消费的情形。另外,本案所涉金额较大,经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人积极筹借款项了结本案。申请人只有外出筹借款项,才能具备偿还能力,限制高消费后无法乘坐高铁、飞机、出境等,对申请人的筹借款项造成严重影响,工作根本无法开展。为了推进本案执行工作的进行,同时最大限度的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申请人确实需要进行《限制消费令》所禁止的消费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贵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的限制消费令。

申请人特依据以上事实和法律,提出本申请,望予以批准。

此致

广州市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私消费申请书 篇3

申请人:田xx,男,汉族,xxxx年x月2x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xx号,身份证号:36xx3x。

申请人:兰xx,女,汉族,xx8xx年xx月4日生,住广东省东源县漳溪畲族自治乡上zz组1号,身份证号:44160xx666。

申请事项:

请求解除对申请人的限制消费令。

事实和理由:

执行申请人抚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申请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贵院以申请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xxxx年9月30日作出对申请人的(xxxx)赣1002执xx999号《限制消费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申请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后,并无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而是因客观上无履行能力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贵院也已依法查询申请人名下财产,已证实申请人并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申请人并不存在需要限制消费的情形。且本案所涉金额较大,申请人只有不断开拓收入来源,才能具备偿还能力,申请人从事xx行业,需要经常性出差,限制高消费后无法乘坐高铁、飞机等便捷交通工具,对申请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工作根本无法开展。基于此,为早日偿清执行申请人的欠款,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的限制消费令,请求贵院依法予以解除。

此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私消费申请书 篇4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我叫___,男,身份证号码是:__________________系__县__镇__村五组村民,是__中学九年级学生___(男,身份证号码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月参加贵公司学生团体平安保险)___的父亲,被保险人___在___医院被确诊患______病,经多方医治无效,于____年_月__日死亡。

今委托被保险人___的`母亲___,女,系__县___镇___村五组村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办理被保险人___的。保险理赔事宜,特提出理赔申请望予以接纳办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私消费申请书 篇5

公司成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往往会被限制高消费,对于需要经常需要出差的商业人士来说,失去乘坐飞机、高铁的自由,基本上寸步难行,给个人的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限制。

xxxx年12月16日,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指出“执行工作对各方当事人影响重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给不少被限制高消费的法定代表人带来一线希望。

经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张律师发现,不少法院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作出裁定,解除对当事人的高消费限制措施。我们来分析(xxxx)赣01执异11号案例——

案情概要:上海某公司股东为江西某公司,持有100%股权。胡某为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遂提出执行异议。

一、请求事项:

请求解除对异议人所采取的限制消费及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强制措施。

二、事实和理由:36GH.CoM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xx条第(1)项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上海某公司在本案中仅仅是因为提供担保而成为被告及被执行人,异议人虽为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非公司的股东,不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担保债务的行为不知情,更未参与。

三、提供的证据:

1.异议人提供其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份,为证明其与上海某公司无资金往来;

2.上海某公司股东江西某公司于xxxx年1月xx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江西某公司为上海某公司100%股权控股股东,异议人仅仅是挂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与经营决策,对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担保债务不知情且未参与;

3.异议人于xxxx年1月xx日作出的承诺书一份,承诺在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后,只以个人财产进行消费,不实施影响上海某公司履行债务的行为,否则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法院认为: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xx条:“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上述人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违反承诺从事消费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从重处理,并对其再次申请不予批准。”

异议人胡某作为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并提供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股东江西某公司出具的证明来证明其与上海某公司无资金往来,并向本院作出承诺,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本院对其解除上海某公司限制消费措施申请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