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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解除的法定要求

集体合同解除的法定要求十三篇。

在现代社会,合同的重要性不断上升,签订合同成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效方式。本文整理了集体合同解除的法定要求,希望为大家提供帮助。

集体合同解除的法定要求

集体合同解除的法定要求 <一>

第一节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节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集团所属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第三节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董事长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房产租赁合同、对外担保合同;以及涉及资产、大额借贷经营合同、财产处理等合同的审批。各公司总经理负责本公司劳动合同、干部聘用合同以及销售、采购等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集团办公室和各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集团办公室负责各司合同文本的审查、归档和备案。

(二)各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合同文本的发放和管理。

(三)参与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并向法定代表人提交审查意见;

(四)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履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

(五)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参与争议仲裁、法律诉讼。

(六)负责的监督执行。

第五条合同具体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并提供相应资料;

(二)具体负责所承办合同的招标、谈判和文本的起草;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合同的审批手续;

(四)负责合同的履行,及时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遇有合同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须报集团办公室审核同意;

(五)负责向集团办公室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六)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归档。

第四节合同的授权委托

第六条签订合同实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书面授权的公司有关人员代理签订。

第七条代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签约人应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采取一事(合同)一授权,合同一经履行,委托事项即行终止。

第八条集团办公室负责管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办理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宜。

第九条代理人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本公司负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

第十条代理人实施损害本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不再适宜担任代理人的,各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由董事长做出决定,办公室负责收回授权委托书。

第五节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本集团实行二级合同管理,集团办公室全面负责重要合同的管理;各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本公司的合同管理。

(一)集团办公室负责资产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房产租赁合同、对外担保合同,以及涉及资产、大额借贷经营合同、财产处理合同的审查、备案和归档工作。

(二)集团办公室负责合同标的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

的合同审查、备案和归档工作,各分公司签署合同标的额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的合同必须先经集团办公室审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并报集团办公室进行归档备案。

(三)各分公司行政办公司负责合同标的二十万元以下合同的审查和归档备案,各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签订。在合同签署后,以扫描文件并加密的格式发电子邮件于集团办公室***邮箱进行电子文件合同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办公室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十三条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集团办公室随合同保管。

第十四条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办公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第六节合同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合同的主体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十六条合同的形式

(一)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十七条合同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二)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技术标准和品质描述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四)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五)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七)合同的担保: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八)合同的解释: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九)保密条款: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联系制度: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十一)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诉讼,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十三)合同管辖权的约定:在合同中应将合同管辖权约定明确,本公司所署合同一般情况下将法院诉讼管辖约定于榆林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国家法定管辖的情形除外。

第七节合同的签订程序

第十八条合同承办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预先审查对方以下情况:

(一)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包括:企业名称、性质、地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以及依法应当办理的行政许可证。

(二)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审查。包括:资产负债、技术设备、产品质量、商业信誉等。

(三)对方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包括签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

(四)合同签订时要求对方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在复印件加盖公司红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有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合同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签订、审批手续:

(一)草拟会签:合同承办单位应就商谈约定的内容草拟合同文本,填写“合同审查会签表”,送相关部门会签,各相关部门应在当日内完成会签,并将会签意见及合同文本交承办公司办公室。

(二)审查修改:承办公司办公室于2日内就合同文本的合法性,有效性提出审查意见,会同相关部门意见一并交承办部门进行修改,相关部门与承办部门对合同内容有异议的,由承办公司办公室进行协调定稿。

(三)最后签订:经会签的合同文本定稿后,由合同承办部门送主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签批后,由承办公司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条合同承办、审查会签部门的审查事项及责任:

(一)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的业务、技术条款进行审查,并对之负责;

(二)财务部门对合同项目是否与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本单位的计划抵触以及合同支付条款进行审查,并对之负责;

(三)技术研发部门应对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生产技术标准、安全保护标准进行审查,并对之负责。

(四)承办公司办公室对合同的合法性,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文字用语是否准确、规范进行审查,并对之负责。

第二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承办公司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二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应当随合同审查会审表交存承办公司办公室备案;同时送公司财务部门入卷,方便执行。

第八节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M.Dg15.COm 工作总结之家】

第九节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八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一)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

(二)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二十九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集团办公室处理,并报总经理及法律顾问。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第三十一条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十节合同公证

第三十二条在签订下列合同时按双方约定,总经理批示进行合同公证:

(一)房产类:办理房产买卖、转让、赠与、交换、拍卖、租赁;办理合作建房、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保全证据;办理房产代销、包销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房地产事项。

(二)经济类:办理产权、股权转让、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联营、中外合资、合作、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购销、科技协作等各种经济合同;办理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招标、投标、办理资信证明、专利、商标权证明、提存、境外投资委托协议等。

(三)金融类:借(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商品房产、土地使用权、楼花、机器设备、股权,股票及其它有价证券、权益等的抵押、质押合同;保证合同;与上述合同相关的委托书、声明书、担保书、承诺书等。

第十一节无效合同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二节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集团办公室,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集团办公室、总经理及法律顾问,会商处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集团办公室。

第十三节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三十八条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三十九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一)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遗失重要证据;

(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五)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六)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节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解释由集团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二条本规范自XX年XX月XX日开始执行。

集体合同解除的法定要求 <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合同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以企业职工集体为一方与企业为另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集体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八)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九)合同的期限;

(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六条 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书面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与对方进行平等协商。

第七条 集体合同由双方平等协商。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一人,包括一名首席代表。每方应当另行确定一名书记员,负责协商过程中的文字工作。

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决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议定。有女职工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企业工会主席、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担任职工一方和企业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

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职工一方代表,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从参加协商的代表中推选产生。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因故变更的,应当从参加协商的代表中重新推选。

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方在平等协商中均可以聘请顾问。

第八条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书面告知对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因故缺额的,应当及时补选。

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表达职工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履行职责占用的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有重大过失,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条 双方代表在平等协商过程中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真实的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平等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过半数同意即获通过。获得通过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应当重新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

第十二条 企业集体合同应当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由企业报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送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三)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审核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的意见。

审核不合格的,将书面异议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双方应当另行协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在有效期限内,不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动而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企业改制、破产、拍卖或者被兼并等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续签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签订新的集体合同。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应当对集体合同的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实施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纳入劳动执法年审的内容。

第二十条 企业和企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建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双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提出的问题,双方应当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总工会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对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五章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中止协商,但中止协商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的;

(四)不当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企业或者职工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履行集体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集体合同解除的法定要求 <三>

内容不同

三方协议以书面形式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享有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有效期不同

三方协议自签约日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生效。

签订身份不同

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时仍是学生,但签订劳动合同应是劳动者身份。劳动合同一旦签订,三方协议效力丧失。

劳动合同至少要具备哪些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注意: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解除的法定要求 <四>

1、“霸王合同”:在有一些劳动合同中的“由甲方决定”、“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等字样,这些条款只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却把求职者放在了被动从属的地位。

2、“押金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里用各种名目向求职者收取风险基金、保证金、抵押金等,一旦求职者主动要求离开用人单位,这些抵押金就很难要回来了。

3、“暗箱合同”: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也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来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涉及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

4、“性命合同”:有一些从事带有风险工作的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生命安全义务,提出“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以此来摆脱用人单位应该负的责任。

5、“卖身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提出几年内求职者不可以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或求职者一切行动都得听从用人单位安排等侵害劳动者权利的内容。

6、“双面合同”:有的用人单位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假合同,内容完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可在劳动过程中并不照此执行,真正执行的可能是另一份合同。

集体合同解除的法定要求 <五>

缺少工作经验和社会经验的应届毕业生在初次找工作的时候,总是会遇到各种的问题。一些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还有一些是毕业生本身缺乏法律知识的原因。究竟哪些是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

签订劳动合同要避免麻烦,至少有以下10个方面要注意。

一要注意学习《劳动合同法》。

无论什么专业毕业,掌握《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权利义务,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等规定,既可及时要求用人单位改正,也可防患于未然。

二要注意诚实守信。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报酬等情况;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签约前既要充分了解单位,也要如实提供情况。

三要注意分清合同类型。

《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类。合同类型直接影响合法权益,不能不分性质一签了之。

四要注意订立书面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有不少单位试图不签书面合同而规避法律规定。也有应届生碍于情面只简单地口头协议。这样,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解决起来就会很困难。

五要注意拒绝不合法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所以,应注意拒绝交保证金或身份证等习惯做法。

六要注意检查必备条款。

对照《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审查9项必备条款:即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的其他事项。上述条款一项都不能少。否则,如有缺漏,就埋下劳动争议隐患。

七要注意依法约定试用期。

要注意《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且只能约定一次的规定。同时要注意,根据第20条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八要注意仔细推敲合同。

签字时,不仅要对文本仔细推敲,还要仔细阅读岗位说明书、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考核等规章制度,这些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发现表述不清时,要及时要求说明和修订。

九要注意不随意约定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第22条规定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和第23条规定的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十要注意妥善保管文本。

要注意合同签订后,双方各执一份,且妥善保管。否则,合法权益被侵害或发生劳动争议就没有了重要证据。

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讲急于想找到一份工作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因为这样就不顾自己的权益,随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做法显然是对自己的不负责。

集体合同解除的法定要求 <六>

摘要】本文以劳动力经济学为研究视角,运动系统论分析劳动力经济学的核心,构建劳动关系系统论的概念和内容体系。内容包括系统的行为主体、劳动关系的存在环境、行为主体的意识形态、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规则等四个方面。系统论经过发现,后续研究出现收敛理论、发散理论、桑德沃模型等研究范式。本文通过劳动关系系统论及后续研究成果,可以为劳动力经济学的研究框架和研究分析方法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力经济学;系统论

一、劳动力经济学

劳动力经济学以劳动力经济系统为研究对象的研究方向,劳动力经济学是对各部门涉及劳动力问题的总称。劳动力经济学主要研究的领域涉及劳动力作为一种研究对象,具体将劳动力作为一个整体系统,具体包括劳动力经济要素、劳动力人口特征等现象;再次,劳动力及劳动力相关的经济系统,包含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二、劳动关系系统论的产生

劳动关系系统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研究之上,之所以后面加上“系统”二字,是因为劳动关系在社会劳动中的复杂关系,为了更好的理解和应用劳动关系原理,运用系统学的方法建立一个系统的思想体系。劳动关系系统论是劳动力经济学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邓洛普(JohnT.Dunlop)提出,他也是现代西方劳动理论的奠基人。1944年,邓洛普利用大量的数据验证而出版了《工会下的工资决定》,该书指出工会是经济活动中的中间者,也是经济制度的监督者和反馈者。1950年,邓洛普在原有基础上发表《产业与劳动关系系统评论》一书,提出了集体谈判和劳资关系的相关学说,并且将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一起分析了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1958年,邓洛普出版经典著作《劳动关系系统》解释了劳动关系系统的多种因素及其相互影响。目的是解释依据劳动关系可能发生的现象,这种解释能够帮助理解和应用复杂的经济现象,理清劳动关系存在的特殊性和必要性。

三、劳动关系系统论的框架结构

邓洛普运用系统理论模型移植到劳动关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上,运用系统的概念根系和探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应该从社会系统中脱离,劳动关系应该是一个负责经济的、复杂社会的独立系统,或者说劳动关系就是产业社会的子系统,是独立于经济制度的特殊实在关系。邓洛普认为劳动关系系统模型主要是系统的主体、劳动关系的存在环境、行为主体的意识形态和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规则构成,四个要素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共同影响着劳动关系的整体运行。

(一)系统的行为主体

邓洛普认为劳动关系的行为主体应该由劳动者及其劳动者组织、劳动关系管理者及其日常运行和职场或者劳动关系相关的政府管理机构和行政组织。劳动者组织不仅包括劳动单位涉及的组织、工会和单位委员会等正式组织,也包括劳动者群体委员会等非正式组织,经营者的主题包含企业或者单位法人或者管理人员。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应该互相联系,接受企业或者单位的统一领导,能够为企业或者单位的整体发展履行自己的职责,政府和相关行政组织应该起到宏观组织和领导的作用,同时管辖范围内企业和单位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二)劳动关系的存在环境

任何劳动主体的相互作用都应该是在特定的环境之下,劳动关系的职业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和劳动者的整体素质、企业预算及资金支持和企业或者单位的内、外部环境。劳动者的技术条件是劳动者在工作条件中实现自我价值的技术衡量标准,这是由劳动力的类型决定。劳动力类型涉及劳动者的性别、年龄、学历和学科背景等诸多方面。劳动关系所处的环境还应该包括企业或单位给与的技术指导和相关培训,也与国家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支持有关。企业预算和资金支持也是劳动者适应市场、了解市场的前提,通过对于市场的把握有助于劳动者对于劳动产品的调整与反馈。企业或单位的权力结构是环境的适应基础,权力结构是单位整体运行的内在表现,个行为主体的权利分配被反映在企业内部,对于外部环境的适应也需要企业或单位内部的全力调整。企业的集权和分权是企业适应环境的决策点,也是决定着企业或者单位能否完全适应外部环境的重要因素。

(三)行为主体的意识形态

行为主体共有的意识形态是劳动关系系统内各个主体普遍奉行的一套思想和信念。它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系统的运作。这些思想观念直接影响着劳动关系各主体对自身和其他主体角色的认识。只有各方形式形态保持一致时,劳动关系系统才能稳定良好的运行,否则系统就会出现冲突。广义的意识形态也指劳动关系的文化环境,这些因素往往成为一个国家或一个时期劳动关系系统的制约条件。

(四)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规则

劳动关系相关规则是劳动关系系统运行的规章,是指用来约束行为者在劳动场所的雇佣关系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补偿制度、操作规程、奖惩制度和解雇制度等。邓洛普认为,制约行为者的各种规章的制定和执行时劳动关系系统最重要的中心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和行为者间的'相互作用会不断发生变化,其结果规则也会随之改变,这些规则的变化使劳动关系出现不同的特征。在一定的环境中,劳动关系行为者通过相互作用制定各种规则的过程,也就是劳动关系制度化的过程。劳动关系系统主要是把冲突转化为规则的过程,集体谈判时理解劳动关系的基础。输入阶段包括主体、环境和意识形态,转换阶段的主要方式有谈判、调解、仲裁等方式,在输出阶段,则是形成规则。最后把制定的规则再反馈回前两个阶段,进行检验和修正。

四、劳动关系系统论的研究新进展

(一)收敛理论

收敛理论是由克拉克卡尔和邓洛普等五人组成的“产业主义和产业人”小组在1960年共同发表。收敛理论的核心前提是由于伴随产业化而生的技术变化和市场的力量各国的劳动关系系统将倾向于同一化或倾向于收敛。

(二)发散理论

20世纪70年代初,欧洲爆发经济危机,原有的收敛理论不能完全应对突如其来的经济灾难,出现了“发散理论”。具体包括“极左社会主义”的应对方式、“干涉主义”的方式和“防卫性的排他主义”应对方式。主要是在经济危机及经济不稳定时期,政府、单位或者企业本身及工会或其他劳动者组织,在面对收入和工作不稳定的状况,特别是在经济结构变化和技术革新中实行了不经过一般劳动者的同意就拒绝任何变革的做法,来维护或提高自己的地位。经过发展,最后提出了是“合作主义”的应对方式。

(三)桑德沃模型

桑德沃认为,在劳动关系系统运作过程中,外在环境因素、劳动场所和个人原因是导致劳资紧张冲突的基本要素。劳动合同和有关协议成为劳动场所的行为规则,或对劳动场所产生影响,使之得到改善。桑德沃不仅构建了劳动关系理论模型的分析框架,而且还对影响劳动关系及其管理运作的各项因素进行了分析,便于从整体了解和多角度把握劳动关系系统运行机制的基本理论。

【参考文献】

[1]史新田.中国劳动关系系统论.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10年10月.

[2]刘哲昕.系统经济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

集体合同解除的法定要求 <七>

一、思想政治工面临的挑战

1、职工归属感下降,热情降低

在当今社会生产生活中,生活节奏的不加快,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导致大部分国企员工陷入了公司———家庭两点一线的生活模式,职工开始认为工作只是用来换取劳动报酬的一种谋生手段,对企业如何发展、如何增强活力不再主动思考,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消极态度不断增强,职工的思想情绪波动很大,企业中对职工的地位和归属感下降,工作热情降低。

2、职工对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诉求不断增强

随着“以人为本”的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的建立和发展,职工渴望参与企业管理、分享企业发展成果的诉求不断增强,建立思政工作的亲民性、及时性、权威性以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显得迫在眉睫。

3、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机制薄弱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目标主要是盈利,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可有可无,大部分企业中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相当匮乏且待遇偏低;一些国有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者工作方法陈旧,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不高,工作方法缺乏新意;一些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缺乏计划性、层次性和全局性,由于制度不健全,缺乏考核指标,使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流于形式,进入了一种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状态,思想政治工作专职人员配备和内容被部分削弱,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不尽如人意。总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主体、对象和内容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一客观事实,对加强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

和谐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利益的和谐,是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只有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和均衡化,才能保证劳动关系的和谐有序存在。思想政治工作应该针对职工队伍呈现出了思想观念多元化、趋利意识明显化、热点难点问题多样化等新的特点,在工作中探索、研究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方式、方法,解决职工的生产生活中的遇到的困惑。分析劳动关系和政治思想工作这两个概念,结合客观实际,我们可以得出:劳动关系主体双方都是有思想、有感情的人。在生产过程中,企业经营层和职工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产生多种矛盾,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企业内部未能形成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交流机制,使企业内部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内容与教育目标之间发生了偏差,思想政治工作的桥梁、中介作用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来。企业职工的思想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在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深刻变革的新形势下,加强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引导广大职工把握时代脉搏,积极参与企业改革;有利于畅通劳资双方的.利益诉求机制,减缓劳资纠纷;有利于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坚实的观念基础、协调的制度机制和有力的思想保证。

三、思想政治工作具体做法

国有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它的价值和生命力就在于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服务和保障。要做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观念导向作用、鼓舞士气、精神激励、团结稳定作用,首先应做到以下几点:

1、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化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以人为核心。职工是企业的主体,也是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行为对象。在具体的实践中,企业经营者必须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员工的劳动价值和自我价值的实现,要从“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帮助人”的角度出发,把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使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增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感染力和说服力,充分激发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劳动生产的积极性。

2、与企业文化相结合,全面提升工作质量

在现代企业中,精神文明建设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两大重要内容,二者互为联系、相辅相成。思想政治工作的注意导向性,企业文化的侧重群众性,都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要用有效的方式方法树立职工的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要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全力以赴抓经济,一心一意图发展,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劳动竞赛、职工文体活动、演讲比赛、读书征文活动等,使新时期的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以期培养职工的社会责任感,丰富企业文化内涵。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到分工明确,目标一致

企业要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的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在国有企业,必须发挥宣传部门和组织部门的优势,充分利用宣传阵地,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使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生产、贴近生活;利用组织优势,发挥党在职工群众的作用,扩大思想政治工作的影响力;把思想政治工作工作从无形到有形,做到有事可做,落到实处。在抓实际工作的同时,抓好软件建设;要建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量化指标、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并将其纳入企业的整体目标统一经营管理。

4、发挥党员领导干部模范作用

身教重于言教,是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经验。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各项工作中要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成为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力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用榜样的力量去感染身边人、用亲身的行动去示范身边事,使思想政治工作在潜移默化中帮助职工树立正确的观念。

5、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作为企业劳动关系中职工方的代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发挥好工会的这一基本职责,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保障。和谐凝聚力量,和谐成就伟业。只有在探索的过程中不断创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才能焕发勃勃生机,思想政治工作这个“生命线”的作用才能更好地体现,助力构建和谐有序、公正合理、互赢互利、和谐稳定的企业新型的劳动关系,从而有力地推动企业的和谐健康稳定发展。

集体合同解除的法定要求 <八>

摘要: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是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中首要突破的领域。环境治理产业结构调整必然会影响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环境治理措施对劳动关系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三个方面。正确适用法律,同时关注特殊职工安置,积极发挥工会、劳动行政部门的作用,适度放宽法律适用,在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变革中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关键词:环境治理;劳动关系;经济性裁员

1京津冀环境治理的现状及对就业的影响

《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将生态环境保护确定为重点率先突破的领域,为实现规划中环境治理的目标,京津冀三地系统开展整治工作。京津地区对重点工业企业进行分类处理,实行搬迁一批,淘汰一批的策略,有序退出污染企业。河北则围绕本地产业结构特点开展了焦化行业、道路车辆、露天矿山、散煤污染、河流环境治理等系列专项治理行动。此外,三地还根据季节以及空气污染指数的波动联合采取阶段性的治理措施,如2018年8月发布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明确对高污染行业实行采暖季错峰生产,确保2018年度环境治理目标全面实现。环境治理、产业结构调整直接影响了相关行业的就业形势,仅在2017到2018年度治理“散乱污”行动中,河北整治取缔无设施或设施简陋企业约10.9万家。据统计[1],仅唐山地区钢铁行业涉及岗位就达约40万个,因此接收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困难颇大、职工再就业的安置形势严峻。

2京津冀环境治理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和环境治理工作的落实都需要对相关企业逐一排查,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治方案。关、停、闭、改企业将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环境治理过程也是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的过程,具体而言主要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2.1《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在《劳动合同法》中都有所规定,但实践中适用法律仍需注意以下问题:

2.1.1认识协商在劳动合同变更中的重要性

环境治理产业调整可引起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待遇、工作环境和条件等变化,与之相关的是《劳动合同法》中第35条和第40条第3款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我国在劳动合同变更的现有规定中将“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为强制性前提,即无论变更何种内容,因何种情况变更都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即使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之下也不例外,只是协商不成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协商是变更合同的关键。[2]

2.1.2区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两条并行线,虽然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都能使劳动关系消灭,但在通知程序和补偿金计算上仍有所区别。劳动合同的解除体现为意定性,无论是双方协商解除,还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都是其主观意思的表达,而劳动合同的终止则是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使劳动关系归于消灭,其体现为法定性。

在实践层面两者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差别:一是通知程序方面,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天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以此给予劳动者过渡准备期,而劳动合同的终止时用人单位无此义务;二是补偿金计算上,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用人单位都须支付补偿金,但劳动合同终止支付补偿金是从《劳动合同法》颁布即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而劳动合同解除则是从双方确立劳动关系起计算,因此2008年之前入职的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获得的补偿金更多。[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简单,而企业往往利用法律条文的近似和模糊而扩大解释《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款“提前解散”的情形,扩大劳动合同终止的适用。

对于该条款的准确适用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用人单位“提前解散”应指企业主体资格的消灭,即解散的应具商事主体资格,而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不是商事主体,其撤销关闭不能适用本条款;第二,应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规衔接,解散决定的做出要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解散事由和程序性规定;第三,因企业的解散属于企业自主经营问题,在劳动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不审查解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而仅审查解散的合法性,但对于解散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2.1.3正确适用经济性裁员制度

环境治理退产能裁员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制度,对该制度的适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准确理解第41条第4款和第40条第3款的关系。该两款在表述上极其相似,第41条第4款为“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第40条第3款则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两者是否存在差别?上述两条款同属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在法律性质上两者并不存在冲突。立法并没有对两者内涵解释,司法实践中企业搬迁、兼并、资产转移等均可视为符合上述情形,但从立法初衷来看,在适用的.先后顺序上应当以第41条优先,即只要裁员数量符合经济性裁员制度要求,则应优先适用第41条第4款之规定。

第二,裁员程序应合法。相对于一般性的劳动合同解除,经济性裁员规定了两项特殊的程序,即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和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程序。首先,听取意见的对象可以是工会也可以是职工,实践中部分企业以向工会委员公开裁员方案来逃避向全体职工公开,应当注意听取意见的对象应具有一定的覆盖率和代表性;其次,“听取意见”的含义不明确,“听取意见”是否等于“同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工会或职工同意裁员是否是经济性裁员必要前提尚不能确定,但司法实践中鲜见作此要求。再次,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仅是备案,而不须获得许可。

第三,正确适用优先留用制度,平衡企业的经营自由和社会责任。第41条同时规定了优先留用人员,这是法律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企业既是经济实体也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其应当承担保障社会稳定和谐的职责,因此对于服务期长,就业难度高的以及承担家庭抚养义务的职工应当优先留用。但需要注意的是优先留用的前提是“同等条件下”,因此在工龄、年龄、技术水平、再就业能力等方面综合考量后优先留用,这是对企业经营自由权的保障。

2.2京津冀环境治理对劳动关系影响的系统分析

正确理解和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环境治理的具体措施,对各情形下劳动关系变动正确定性。

2.2.1企业迁移

为完成区域产业链建设,形成区域产业体系,部分重点企业由京津地区外迁至河北。企业迁移必然引起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等变化,这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应当适用第40条第3款解除劳动合同。

2.2.2企业破产、责令停产停业或提前解散

对于高污染的“僵尸”企业,可能适用《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也可能环保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撤销或者企业依据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约定主动解散,上述情形都能引起用人单位主体的消灭,属于劳动合同终止。

2.2.3企业合并、分立

环境治理产业升级,企业可能通过合并或分立实现转型。企业的合并、分立引起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吸收和分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若没有变动则无需重新签订,由新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这属于劳动合同的继承;若需要变更合同或裁员,则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或劳动合同的解除,人数符合法定要求的,则应适用经济性裁员制度。

2.2.4撤销分支机构或转让

资产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环境治理要求相关行业减产,企业可能因此撤销分支机构,转卖部分资产,削减生产经营规模。企业撤销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分支机构并不是企业主体的消灭,因撤销分支机构而裁员不是劳动合同的终止,而是劳动合同的解除。企业转卖资产按具体转让方式法律定性有所差别,一种是单纯性资产转让,因出售部分资产而裁员,此等同于撤销分支机构,应适用经济性裁员制度;另一种是附带劳动者转移的资产转让,即将劳动者与转让资产捆绑一起转让,这与企业的合并和分立相当,受让方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继承,若受让单位对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等有所调整,则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2.2.5产业升级、转产、改变经营方式环境治理下企业可能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经营方式,由此可能引起工作岗位、工作性质、薪酬待遇的变化,这属于劳动合同变更,若因此而批量裁员,则属于第41条第3款的情形,应适用经济性裁员制度。

3津冀环境治理背景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

环境治理伴随的是产业结构的调整,同时也是劳动关系的调整与重构的契机。坚持法治理念,贯彻以人为本思想,积极发挥工会、政府的作用,在变革中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3.1以人为本,关注特殊职工的安置

大型企业尤其是成立时间长、规模大的国有企业,职工人员结构复杂。在制定安置方案时除了要正确适用法律外,还要结合相关人员的具体情况。例如对于部队复员人员、插队人员或外单位调入人员,在依据工龄计算补偿金时应考虑其工龄衔接问题。对于《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五类人员,在裁员时将其排除,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下,也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安置,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于符合内退条件的职工应优先考虑适用内退制度,离岗待退,以基本退养费和补充退养费进行安置。

3.2积极发挥工会作用,引入劳资协商制度

纵观《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是劳动合同的变更还是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劳资双方是否能协商一致都是关键。环境治理中的劳动合同批量调整,企业要拿出具有说服力,能够被职工普遍认可的方案,这就要发挥工会作为职工代表组织的作用。首先,利用工会实现职工的知情权,企业可将调整方案报工会,由工会向职工传达并收集反馈意见。其次,引入劳资协商制度,在劳动行政部门的主持下工会作为职工代表与企业进行协商和谈判,通过协商职工在了解企业现状和困难情况下,可能适度放弃部分权益而形成替代性方案,如暂时降低冻结部分工资,征召自愿内退的人员替代裁员,有利于企业与职工达成利益共识共渡难关。最后,要发挥工会宣传作用,积极做好法制政策宣传工作,协助企业做好职工心理疏导,避免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

3.3加强政府监管职能,发挥职能部门的指导性作用

目前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中所发挥的作用有限,有明确规定的仅是在经济性裁员时有备案程序。备案不等于许可,但无需审批不等于无需审查,劳动行政部门作为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指导企业裁员,通过备案程序审查经济性裁员的必要性以及安置方案、裁员程序的合法性,并针对存在问题对提供法制政策讲解与指导,将纠纷解决前置,在源头把关最大限度避免群体性劳资纠纷。

3.4利用地方性法规适度放宽法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规定过于刚性,在环境治理产业结构调整中,可能加大企业安置职工的难度,如不论何种情形下劳动合同变更都必须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又如在亏损情况下或企业。减产限产进行环保改造时,经济补偿金的支出对于企业无疑是巨大的负担。在相关法律修订前,可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对原有法律规定进行弹性调整,如在确保不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以适度放款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允许企业在严重亏损或生产经营调整等情况下,一定期间一定范围内调整劳动者的薪酬待遇、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以促企业渡过难关。对于环境治理的“重灾区”行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可适度调整经济补偿金数额,确定保底年限,如十年,超出部分适度打折,以减轻企业负担。

参考文献

[1]边丽娜.河北省化解产能过剩和环境治理中职工再就业问题研究,合作经济与科技[J].2015(7):39.

[2]刘继承,供给侧改革《劳动合同法》要不要跟进,人力资源[J].2016(8):43.

[3]关怀,林嘉.劳动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集体合同解除的法定要求 <九>

摘要:在我国,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都属于社会法,它们二者的关系是决定我国社会法定位的关键。虽然二者存在一定区别,但它们关系密切,共同维护人们的社会合法权益。本文认为深入研究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内在关系,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深化起着重要的深化作用。

关键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法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结构逐步优化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步入关键阶段。自从我国加入WTO,国际经济大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我国也面临着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具体表现在企业的优胜劣汰与职工失业问题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作为社会法共生存在的关系越来越明显,两者共同协作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作为社会法中的重要组成内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都是以劳动者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本质上分析,劳动法是用于协调企业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是用于协调由社会公民、社会保障机构、企业单位、国家之间形成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所产生的各种关系。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但二者也存在密切关系,它们都是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利益而产生的法律,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而且,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延伸和发展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在共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实现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一、劳动法在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上的具体作为

在我国,劳动法有广狭两义。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依法颁布的、用于调整社会劳动关系的全国性、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它能对社会劳动关系及其产生的其他关系等进行有效的调整和保护,例如我国于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的“劳动法”是指应用意义上的劳动法,不仅包括狭义劳动法,还包括其他有关调整社会劳动关系及其产生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实践中,劳动法多指广义意义上的劳动法。劳动法在实践中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上表现出的特点是:首先,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者管理法的统一。劳动者保护法重视对劳动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与企业管理者)的保护,但由于劳动者始终偏弱势,因此劳动法在总体上会向劳动者一方倾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管理法是为了协调社会劳动关系、确保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运行正常。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者管理法必须协调统一,才能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其次,劳动关系协调法与劳动标准法的结合。劳动法是在劳动标准的基础上对劳动关系进行协调的,即必须要在劳动法确认和规定相应的劳动标准后,才能实施基于劳动标准的劳动关系协调。由此可见,劳动关系协调法与劳动标准法是相互结合、相辅相成的,二者在劳动法中同等地位、同等重要,共同构成劳动法的基本内容。最后,劳动法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要相配合。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一个综合性系统,该系统主要由社会经营生产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组成,这是劳动法的实体性特点。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中会存在多种程序性关系,劳动法的实体性和程序性与劳动关系中特定内容对应配合,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正常发展。因此,劳动法同时具有实体性和程序性特点。

二、社会保障法在保障社会公民合法权益上的表现

在我国,社会保障法也有广狭两义。狭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并颁发的、为保障社会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系列法规法规,例如我国早已施行的《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而广义的“社会保障法”主要是指与社会保障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即除了包括狭义的社会保障法,还包括其他的社会关系保障法律规范,这些法律法规涉及社会保障问题的规章制度、决定文件和指示政策,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社会保障法彰显的特点是:

(一)社会保障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社会性是社会保障法的显著特征,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第一,目标的社会性。社会保障法的设立是为了保障社会利益,保证社会整体和谐运作,保障社会全体人员的生活,即社会保障法是通过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来实现社会稳定。第二,保障主体的普遍性。全体社会成员都有权享有社会保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社会成员可以享受更优质的社会保障。第三,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社会性。为增加社会保障机制的活力性,必须带动全社会参与,因此,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国家、用人单位、社会成员一同负担社会保障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我国社会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

(二)社会保障法具有严格的法定性

作为我国社会法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会受到国家干预,它是我国切实保证公民基本生活需要而必须依法执行的法律准则,不论是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立、社会保障资金的集资和缴纳,或是社会保障金的发放、社会保障利益享受人群,在社会保障法中都会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企业、个人都必须遵守社会保障法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要求。

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发展与功能

(一)劳动法的发展与社会功能

自我国劳动法颁布及实施后,总共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即自由竞争阶段、垄断阶段和国家垄断阶段。国家垄断情况下的劳动法发展日益完善,为保证社会公民的劳动权益,各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事实上,劳动法发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尊重并保护劳动者的人权。劳动法建立最初的社会功能在于缓解阶级矛盾,保障劳动者的成果。目前,我国劳动法的社会功能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员工和企业单位经营者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劳动法的社会功能是以维护“劳动法、资本方、政府方”三方的和谐关系为核心,在这其中主要偏重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即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会大于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力度,这也显示出我国劳动法并不只是单纯地为了统治无产阶级劳动者,其本质是以人文本。

(二)社会保障法的发展与社会功能

近年来,社会保障法得以不断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企业与员工的利益矛盾日益激烈,而社会保障法的出现是以缓解社会矛盾为目的,保证社会稳定运行。由此可见,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并不是单纯地法律条文完善,而是立法理念地发展,其本质是通过公开立法的形式,承认社会贫困、社会风险现象是由社会原因造成的,并且提出有效的建议以解决问题。社会保障法立法理念的转变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法的完善,保障了社会公民的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点与劳动法的发展动因相似。在社会保障法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其社会功能也在逐步丰富完善。众所周知,社会保障法立法初期目标是为了实施社会救济行动,使原来无序的、分散的、多样化的社会救济方式变得规范化。在19世纪20—30年代是社会保障法转型的关键时期,其立法重点变成社会保险内容,例如德国率先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与社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满足社会公民的基本生活要求。由此可见,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功能得到有效完善,从根本上保障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分析

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属于两个独立发展的法律体系,但二者在维护公民权益、保障社会稳定运行中共同作用,存在密切关系。

(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发展阶段中的关系分析

在20世纪的20年代至30年代,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相互独立、各自作用,并无明显联系。这主要表现在:劳动法的主要用于协调劳动者与企业资本家之间的劳动关系,具体是以立法手段来规定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标准、作息制度、最低工资水平等,规范劳动者与资本家的利益行为;社会保障法立法目的是救济穷人,用于保障劳动人员的社会救助服务和社会保险服务,避免劳动人员因疾病、贫困、工伤、养老等问题而失去生活保障,切实维护社会、国家及被保障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目的上分析,虽然劳动法保障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法保障的社会关系是两种完全不同实质意义的社会关系,但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是作为法律工具来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然而,在此阶段中,社会法并没有产生,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仍不属于社会法的范畴。20世纪20—30年代以后,虽然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分别在各自的管理领域中独立发展,但两者的联系明显增多,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法,这是因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渗透了人权意识和权利意识。然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上始终存在不同,这就意味着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必然不能合二为一,但二者的立法目的、立法内容、立法目标、社会功能和作用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也成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密切关系的宏观表现。此外,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有涉及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容,二者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中都涉及了社会保险领域,这也是二者紧密联系的关键所在。

(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社会保险中的关系分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相互独立,不存在包含关系,劳动法对于社会保险的规定,主要着重劳动保险内容;社会保障法中社会保险的内容主要偏重工伤保险和劳动保险。事实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在协调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其实质是两个功能不同的法律部门分别从不同角度的立法方式去协调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即劳动法是调整劳动者和资本家双方的劳动保险关系;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国家和个人的社会保险关系。另外,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已经将社会保险法纳入其中,而劳动法也将社会保险法内容当作调整改善的空间,这是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趋势。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特殊性,体现在我国先建立了劳动法来保障劳工的合法权益,然后再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法,进一步丰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内容,两者共同作用、相互影响,共同构成社会法的重要内容,阐述社会法的产生根源、基本理念和实现目标。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而诞生的产物,切实打破了我国传统公法、私法的区分限制,丰富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多元化结构。事实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同为社会法中的重要法律体系,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叉,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共同作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虽然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存在着本质区别,但二者在共同维护社会公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存在着密切关系。因此,深入研究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内在关系,能够侧面表现出社会法的产生目的、基本理念及本质目标,促进社会法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呈昆.关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的讨论.经营管理者.2011(4).

[2]豆志旗、豆志恒.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间关系的思考.今日财富(金融发展与监管).2011(7).

[3]赵俊红.新角度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商场现代化.2010(11).

集体合同解除的法定要求 <十>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条本合同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保安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在上海的服务的。

第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

第六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时,不再与乙方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只需在原订合同上进行相应的变更说明;乙方应履行新任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相关协议,待原订合同期满后,再按照新任岗位、工作地点签订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依法制定员工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规定上下班。

第八条因驻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驻点领导的统一安排;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报酬,以保证乙方合法权益。

第九条乙方加班不能自行决定,须经驻点领导安排或者报上级批准,否则不视为加班。

四、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和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十一条乙方月工资标准为____元,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甲方于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按照公司规定的月工资标准足额向乙方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一天或延至节日假满。

第十四条乙方如果对甲方发放的工资表示异议,则应在工资结清之日起____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超过时间则视为无异议。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应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七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公司规程。

第十八条如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病,甲方则按《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第二十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劳动合同:

1.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过去工作经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资料;

2.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续签达成一致的;

2.甲方与派驻的、乙方所在的公司合作关系终止;

3.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合同续订或者终止事宜表明自己的意见,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乙方未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甲方将在乙方办理交接工作后支付乙方的当月工资和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依法给对方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均有权依法从乙方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包括但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1.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

3.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4.应向甲方支付的其它任何款项;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在签订本合同之时,乙方须保证自己已不存在其他的劳动关系。如果由于乙方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纠纷,视为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与其立刻解除劳动关系。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乙方还必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对外承担的损失、招聘费、培训费等)。

第三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请仲裁。

十、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乙方在此确认已充分知悉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奖惩办法、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确认这些规章制度以及以后修订的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乙方有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如果乙方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乙方应即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照本合同中所列的通讯地址给乙方邮寄的文件,视为已送达。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的,依法执行新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人(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性别: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集体合同解除的法定要求 <十一>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20__年__月__日起至20__年__月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20__年__月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20__年__月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____________。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20__年__月__日起至20__年__月__日止。(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岗位或工种)。

乙方的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1、计时工资:___元/月(___元/周);

2、计件工资:(___%以上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以完成的,本项约定为成立);

3、其他形式: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不得低于第(一)款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同一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五)甲方与乙方可以依法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物价指数情况,经过双方协商或者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

(六)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____日(或周)。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从事作业,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甲方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每年组织乙方健康检查次。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

(二)除因乙方不胜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外,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终止本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

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发放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一、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

十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主要负责人)

20__年__月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名)

20__年__月__日

集体合同解除的法定要求 <十二>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职工):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按国家和本市有关招用外地职工的规定,招收乙方。双方根据有关劳动管理规定,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头_____天为试用期)

(三)本合同甲乙双方各存_____份,鉴证时还需交鉴证机构_____份。

二、工作任务和岗位

(一)乙方工作岗位(工种)________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劳动时间与休假

(一)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每日工作_____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_____小时的工时制度。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工作日不得超过_____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_____小时。确需加班加点的必须经乙方和工会同意。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保证乙方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乙方工资形式、标准:

1、乙方的工资形式:_________。

2、乙方的工资标准:_________元/月(或_________元/时)。

3、乙方月工资收入,由甲方按本单位工资管理制度,根据乙方工作成绩、出勤和纪律情况,考核发放。

(三)甲方每月_________日如期发放工资。如超过规定日期的.,从第六日起,甲方每天按拖欠工资额_____%赔偿乙方。

(四)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无法安排补休的,按国家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五)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甲方按国家、省、市规定给予乙方停工待遇。

五、保险待遇

(一)乙方因工死亡,按本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如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计发抚恤金。

(二)乙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所享受的有关待遇:

1、医疗终结期内,乙方的医疗待遇、工伤生活费等待遇,按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2、合同期满,且已医疗终结后,经指定医院诊断,市、县(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残废的,按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相应的残废保险待遇。

(三)发给一次性各项工伤保险费后,甲乙双方工伤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待遇:

1、停工医疗期限,由甲方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按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制度确定。

2、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与甲方的合同制职工相同。

3、伤病假期间,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费_________元。

(五)乙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按甲方统一标准酌情发给乙方家属丧葬补助费____元和一次性优抚金_________元。

(六)企业应为乙方办理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手续。

六、劳动保护

七、劳动纪律及奖惩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八、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无正当理由屡次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

2、乙方非因工伤病医疗期满,且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有违法违纪行为按国家及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应予辞退的。

4、甲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但须征求工会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能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医疗终结前或合同期内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仍住院治疗的。

3、职工在享受法定假期间的。

(六)经济补偿金按国家和广州市规定执行。

(七)按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2项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甲方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_________。

(八)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甲方交给乙方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等如数交还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低值易耗品除外)

(九)甲、乙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_____天通知对方,但在试用期内,以及符合第八条第(三)款3项、第(四)款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包括原因、依据及生效时间等内容。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集体合同解除的法定要求 <十三>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职工):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并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为甲方职工。

二、本合同为_________期限合同,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______月。

三、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在本单位从事______工作,并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甲方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甲方集体合同条款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安全教育,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乙方有义务遵守安全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

甲方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即______工作制。

五、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以法定货币(人民币)按月支付乙方应得的工资报酬为____________。实行计件工资时,甲方应根据国家或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退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______保险。______保险。______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

七、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执行甲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和各种经营规范,服从组织安排,搞好本职工作,保证完成任务。

八、乙方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死亡、患职业病等,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享受有关待遇。

九、乙方在合同期内和在终止、解除合同后______个月内必须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损害甲方利益,为甲方竞争对手效力的工作。乙方公开涉及甲方利益的商业秘密之前均须征得甲方同意。

十、乙方由甲方出资招用、培训、深造的,应按甲方规定签订《培训协议》,并遵守《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年限及有关约定赔偿。

十一、本合同终止、解除后,所有属于甲方但由乙方保管、使用的物品和文件资料均应交还甲方,如有物品遗失、损坏应当赔偿。

十二、在履行合同期间,乙方因家庭住址更改,应主动通知甲方。若乙方未通知,甲方按乙方以前说明的住址发送有关文件应视为送达。

十三、履行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若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十四、履行合同期间,若需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对所需修改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

十五、甲乙双方还约定共同遵守本合同约定事项为本合同变更、终止、解除、赔偿等方面的规定。

十六、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即办理续订手续。如甲方不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又不履行续订手续,则视为续订同一期限的劳动合同。

十七、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赔偿。

十八、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九、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平等协商解决,也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______天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